(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笔者认为,针对犯罪嫌疑人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案件,在原有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从而达到如下几点益处:
1.符合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国际趋势,实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随着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增加,司法资源紧缺,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起诉便宜主义逐渐演变为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国际趋势。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前,已有多个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司法实践中施行了类似制度: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起诉犹豫”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符合刑事诉讼的国际发展趋势,同时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途径。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是否康健取决于司法是否公正;刑罚是否起到惩治、教化、挽救的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则是刑事诉讼“谦抑性”的表现,从挽救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以一定量的制裁或规定义务取代刑事追诉,达到教育犯罪嫌疑人、解决当事人双方纠纷的目的。
2.达到惩治、教育、挽救的作用,降低再犯可能。“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指导、示范、请求、缓刑、褒奖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5}检察机关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很大程度上可以唤起犯罪嫌疑人的感恩之心,达到矫正效果;反之,则可能进一步深化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日后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特别是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长期处于相对不平等的环境,当他们触犯法律的时候,需要社会的教育与挽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秉承的正是惩治、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
3.消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切合“恢复性司法”的司法改革思路。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及家属道歉并得到谅解,积极进行赔偿的同时,配合检察机关完成义务工作,达到帮教的效果。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最根本方式即是平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犯罪嫌疑人在尽量弥补被害人家属损失的同时,受到了教育和惩治,体现“恢复性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