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制宣传缺位,法律意识淡薄
法制宣传教育主要包括社会宣传和家庭教育两大方面。社会宣传包括社区宣传、课堂教育等,近年来一些普法形式似乎更适合成年人,而对于“90后”未成年人的宣传效果并不显著。他们法制观念也相当薄弱,对子女的家庭法律教育更是力不从心。社会宣传和家庭教育的不力,造成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法律意识淡薄,致使他们不仅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也可能被犯罪行为所侵害。
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预防及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
法制宣传应从根本利益出发,增加亲和力,贴近生活。过去的法制宣传内容通常过于抽象,通常难以被法律意识原本就相对淡薄的受众接受。前文提到民工子女犯罪案件涉及罪名比较集中,以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为主,所以针对此受众,应当以这些罪名的构成与认定为主,加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对此类案件的认识和防范。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法制宣传。电视、网络是最受青少年喜爱的娱乐方式,如果能将法制宣传与日常娱乐相结合,会对增强宣传效果有所裨益。美国深受青少年欢迎的法制频道COURT TV囊括多种法制节目类型,节目在注重法制宣传效果的同时,也寻求易于观众接受的方式。{3}此外,网络已经取代报刊杂志成为青少年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除了加强对互联网不法信息的管制外,还应在各大门户网站、网络社区设立法制宣传平台。
(二)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从1994年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设立试点;到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的公布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从一般设想迈入法制进程。
寻求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方向,不妨借鉴域外法律援助制度成功的经验。以美国为例,其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有三种形式:指定援助体系、合同式援助体系、公设辩护人体系。{4}此三种形式中,前二者都在我国法律援助体系中有所表现,但公设辩护人制度,即由国家设立的公共律师辩护机构专门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尚处于试点状态(2010年10月27日,我国首家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挂牌成立)。
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公设辩护人制度或许更能解决法律援助实践中的一些症结,一是有利于真正将《宪法》中“被告人有权得到辩护”的规定落到实处。二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三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没有辩护人参加的刑事诉讼,由于形式上的不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兑现。在公民被受到刑事指控时,所面临的可能是自由权甚至生命权的剥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通常在生活状况、学习环境受到不平等待遇,如果当他们受到刑事指控时权利和尊严依然无法得到保证,无疑将对他们的身心产生巨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