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罚款诉讼中的和解程序
在美国SEC提起的民事罚款诉讼中,诉讼往往以和解告终(注:例如,在美国SEC起诉世界通信公司的民事罚款诉讼中,2003年7月7日,美国曼哈顿联邦法院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和MCI电讯公司(前身为世界通信公司)达成的7.5亿美元和解协议(包括5亿美元现金赔款,以及在公司解除破产保护后的另外价值2.5亿美元的股票赔偿,即MCI重组后发行的新股),用于赔偿1999年4月后持有世界通信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投资人,2004年5月,世界通信公司支付5亿美元现金和1000万美元MCI公司的普通股,这些资产将根据2002年《萨班斯法》第308条建立“罚没收入基金”补偿因欺诈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See SEC v.WorldCom Inc.(Litigation Release No.18219,Ac-counting and Auditing Enforcement Release No.1811;July 7,2003).又如,在SEC起诉高盛的民事罚款诉讼中,曼哈顿联邦地区法官芭芭拉·琼斯(Barbara Jones)于2010年7月20日正式批准了7月15日提出的SEC与高盛集团的和解协议,SEC将征收高盛5.5亿美元罚款。参见:《法院批准证监会与高盛和解协议》,载凤凰网财经新闻,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cxcmzk/20100721/2431557.shtml,2010年07月21日。)。对SEC而言,通过协商来解决案件可在有限时间内快速结束调查,以查处更多案件,确保高效运作,同时,SEC能持续保持一套有力、有效的执法程序,是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的最大利益。对违法者而言,得到一个合理的协商结果,比卷入费时费力、胜负难料的诉讼更为有利。[10](P58)当然,为了保障和解协议的履行,和解协议需要法院的确认,这就是所谓的SEC认可令(consent decree)。在我国,由于证监会提起民事罚款诉讼也将遵循普通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一审最长可达6个月、二审最长可达3个月)会损害证券执法的效率,因而诉讼和解有助于证监会快速结案;而对于违法者而言,同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类似的诉讼和解制度也有可能减轻其处罚,因而也有和解程序的需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专门的“诉讼和解”程序,仅在《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且这种“诉讼和解”是无法官介入的和解。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有法官介入的诉讼和解本质上就是诉讼调解,而诉讼调解在我国是一项基本原则和基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因此我们也无需为证监会的民事罚款诉讼重新设置新的“诉讼和解”程序。但是,由于诉讼调解在我国并非是任何类型诉讼的必经程序,因此,对于证监会提起的民事罚款诉讼而言,立法仅需规定诉讼调解为证券民事罚款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可。
四、结束语
今天,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给予证券执法主体以司法权的配合和协助都为人们所认同。当然,由于法系的传统差异,以及各国国情的不同,各国立法采取了不同的司法权配合和协助形式。为了制止、预防证券违法行为,补救证券违法后果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借鉴英美法系赋予证券执法主体以司法救济请求权的做法是必要的,这种认识也开始反映在我国的证券立法中。但是,证监会对司法救济请求权的需求不等于对司法权的需求,我国应该走出赋予证监会司法权或准司法权代替司法救济请求权的误区,通过实体立法确立并明确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主要是申请强制令和判令民事罚款),从程序立法上保障权利的行使,在我国当前的诉讼制度下,基本上可直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仅需对一些特殊的程序——如强制令申请中的证明程度和民事罚款诉讼中的和解程序——予以规定。
【作者简介】
张德峰,单位为中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李兖.法国会计体系及改革动向.财务与会计,1998,(7):50-52.
李萌.证监会新获司法权尚福林成“最有权势”主席.中国经济周刊,2006,(4):30-31.
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中村英郎.民事诉讼制度及其理论的法系考察.陈刚,林剑锋,译.//陈刚.比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于海涛.证券执法:庄股遭毁灭性打击.http://finance.ifeng.com/zq/ zqyw/20081229/286850.shtml.
高志凯.证监会准司法权悖论该如何行使.21世纪经济报道,2005-10-17(030).
Alan B.Morrison,How Independent are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Duke Law Journal,Apr.,1988.
Peter William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SEC v.BLINDER,ROBINSON&CO.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Winter,1989.
谢凌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体制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启示.广西金融研究,2008,(11):57-60.
洪艳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行政执法机制研究:“独立”、“高效”与“负责”.比较法研究,2009,(1):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