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监会的司法救济请求权
张德峰
【摘要】在证券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预防证券违法行为,补救证券违法后果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赋予证券执法主体享有请求司法机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裁判的权利。我国《
证券法》意图通过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替代司法救济请求权,但是,证监会准司法权的确立依据及其本身都存在问题,准司法权也无法作为司法救济请求权的替代。我国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确立和行使离不开相应的立法。从实体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确立并明确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从程序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如何从诉讼程序上保障权利的行使。
【关键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救济;请求权;准司法权
【全文】
在证券执法实践中,证券执法主体往往需要司法权的配合和协助(注:本文讨论的“司法权”仅指法院行使的司法权,而不包括广义的侦查、检察、司法行政权等等。同时,给予证券执法主体以“司法权配合和协助”的领域也不包括对涉嫌证券犯罪的处理,在各国证券执法实践中,后者一般由证券执法主体移送特定机关通过专门的司法程序予以处理。此外,我国学者当前关注的证券投资者(针对证券违法行为享有的)民事诉权问题虽然同司法权的配合和协助有关,但其不属于法院司法权对“证券执法主体”的配合和协助。)。对此,各国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态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立法赋予证券执法主体以司法救济请求权,其可以请求法院颁布针对违法行为的禁止令或对违法主体实施民事罚款等(注:在禁止令方面,如1975年,美国SEC起诉加利福尼亚州英特尔蒂公司的总裁墨菲和其他几位被告,指控后者违反了证券登记方面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法院发布禁止令,地区联邦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判定被告违反1933年《证券法》第5(a)和(c)节,这些规定禁止在州际商业中发出要约并出售证券,除非该证券进行了有效登记。See SECv.Murphy,626 F2d,633(9th Cir.1980).在民事罚款方面,如2002年6月26日,因美国世界通信公司(WorldCom)财务欺诈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和损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向联邦法院提起民事罚款诉讼。Se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Approves DistributionPlan for SEC Penalty in WorldCom Case(Litigation Release No.18789,July 23,2004).又如,2010年4月,美国SEC向纽约曼哈顿联邦法院提起民事罚款诉讼,正式指控高盛及其一名副总裁在销售次级抵押贷款相关金融产品过程中涉嫌以虚报和漏报关键信息的方式欺骗投资者,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可能超过10亿美元。参见:《法院批准证监会与高盛和解协议》,载凤凰网财经新闻,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cxcmzk/20100721/2431557.shtml,2010年07月21日。在我国,除《证券法》第154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颁布有关财产处分的禁止令外,现行立法尚未赋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司法救济请求权。)。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不赋予证券执法主体该项权利,如法国证券交易委员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便将调查情况移送司法部门处理。[1](P52)在我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证监会”)一方面拥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取缔和关闭公司等广泛的证券执法权,权力可谓不小;但另一方面,证监会的执法权又体现出有限性,在我国证券执法中,证监会往往既不能及时制止、预防证券违法的发生,也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例如,蓝田公司,在其造假之后4年才被查出;亿安科技股票操纵案,证监会开出了4.9亿元的巨额罚单,但受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2](P30)在此背景下,给予证监会司法权配合和协助的必要性也逐渐为人们所认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干脆直接赋予证监会以准司法权便是这种认识的反映,立法者希望藉此彻底解决证监会执法中的司法权配合和协助问题。但是,当前证监会享有的这种准司法权范围有限(仅限于查封、冻结),远远不能满足证监会对司法权的配合和协助需求,更为重要的是,证监会的准司法权在理论上也存在问题。基于此,本文以国内学者尚未予以充分关注的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为视角,对我国证监会为什么需要司法救济请求权以及如何确立和行使司法救济请求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有效解决我国证监会执法中的司法权配合和协助问题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