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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责任保险立法的完善

  

  2.没有明确责任保险中可保责任的范围。一般而言,责任保险要求必须是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或雇佣人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如果是故意的行为,因为该风险无法控制,而且是被保险人咎由自取的行为,不应该在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但是我国的特别法也有例外规定,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此可见,在我国原则上要求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风险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引起,在特别法中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也可以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引起。但这项特点并没有反映到立法中,因此容易在理论及实践中引起争议,并不可取。


  

  3.没有明确受害第三人可否已经由其它保险所保障。因为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一旦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该损害可以由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同时,受害第三人也可能另投了其它的保险,如相应的财产险等,这样一来,第三人在遭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损害时,其可以依据两份保险合同获得两份保障。我们在立法中是否应当允许这种情形的发生,《保险法》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


  

  (二)比较法上的考察


  

  1.德国


  

  2004年德国《一般责任保险法》(Allgemeine Versicherungsbedingungen für die Haftpflichtversicherung,简称AHB 2004)将责任保险定义为: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保险契约有效范围内的风险,包括死亡、受伤或健康受损(人身保险)或物品的损害或灭失(物品保险),且此损害赔偿责任系肇因于第三人的私法责任请求权,[11]上述的保险即为责任保险。该定义强调了两点:第一,该损害赔偿的性质为私法性的;第二,有相应请求权的产生。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1984年《保险法》将普通责任保险(general insurance)定义为:为被保险人对未经保险的第三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提供的保险(注:See Article 11 of Australian Insurance Contracts Act.)。该定义强调受害的第三人必须是没有经过保险的第三人,由此排除了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形,即如果受害的第三人已经过其它相同保险的保障,则该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新修订“保险法”第90条所称的责任保险,是指责任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保险。[3](P204)该定义强调在被保险人到赔偿请求时,责任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稍有不同(注:如,我国现行《保险法》没有对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而我国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该草案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4.主要经验


  

  从上述有代表性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关于责任保险的定义来看,其所强调的重点与层面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有以下几条原则可以为我们所借鉴:(1)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责任风险应该是私法性的责任风险,也就是民事责任的风险,而不应该是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或者其它性质的责任风险。(2)责任保险中责任的发生原则上是被保险人过失行为所导致,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在特别法有明确规定时,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责任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3)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即受害人)也可以是已经由其它保险所保障的民事主体。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关于责任保险的立法条款可以修改成: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而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第三者可以是已经由其它保险合同予以保障的民事主体。


  

  五、保险人的参与权:制度依然缺失


  

  保险人的参与权,是指保险人参与到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和解、仲裁或者诉讼中的权利。[12](P68)新《保险法》对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参与权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新法通过之前的最后一稿草案曾对此有所规定,但在最后的通过稿中,该参与权又被删除了。原草案第51条第3款规定:“未经保险人参与,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承认赔偿责任或与其达成和解协议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核定保险赔偿责任。”根据该草案的规定,保险人对参与权的行使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参与权的,保险人可以在未经其参与时,就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承认赔偿责任或与其达成的和解协议要求重新核定;第二种,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参与权的,则依照反面解释,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重新核定,即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承认赔偿责任或与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对保险人有直接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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