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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责任保险立法的完善

论我国责任保险立法的完善



——以新《保险法》第65条为中心

陈飞


【摘要】我国新《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对保险人直接给付义务的规定相互冲突;没有就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进行类型化且规定的行使条件过于严格;未规定保险人的参与权;对责任保险定义存在缺陷。我国今后在修订保险法的时候应当,删除责任保险立法中相互冲突的条文;区分不同情况,在不同程度上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赋予保险人参与权;以及完善责任保险的定义。
【关键词】责任保险;直接给付义务;直接请求权;参与权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一则案例


  

  北京市的伟业公司派其司机王某驾驶公司货车拉货返回公司,在路上时王某因闯红灯,将一从斑马线上过马路的行人赵某撞成重伤。经查,司机王某对该事故应负全责,伟业公司需向受害人赵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0余万元。公司已经为该机动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与责任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受害人赵某在获得伟业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之前,伟业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伟业公司的财产被法院冻结。


  

  该案例如依照我国现行之新《保险法》(注:我国于2009年2月28日第二次修订通过《保险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与以前的《保险法》相区别,本文将2009年修订通过,并施行的《保险法》称为新《保险法》。)处理,受害人对伟业公司的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与伟业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如果伟业公司的财产之上还有其他优先权的,赵某就只能在其他优先权得到满足之后才能与剩余债权人就伟业公司的剩余财产平等受偿。这样将导致赵某完全实现权利的希望已经十分渺茫。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又是社会中极其普遍的事故(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结果显示,“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参见《200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www.mps.gov.cn/n16/n85753/n85870/2450243.html。而最新的统计结果显示,“1至6月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口径统计,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参见《2010年上半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www.mps.gov.cn/n16/n85753/n85870/2475028.html。),如果有大量这样的受害人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势必给社会留下巨大隐患。


  

  (二)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注:参见我国新《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责任保险具备典型的三个特征:


  

  1.责任保险以民事责任的健全与发展为基础,民事责任千差万别,因此责任保险的种类也具有多样性,典型的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雇主责任险等。


  

  2.责任保险的承保均有保险金额的直接约定,因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定赔偿责任,而非固定价值的标的,其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所以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1](P314-315)


  

  3.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责任保险中主要有三方法律主体,分别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害第三人,三者之间互相负有权利义务。


  

  (三)新《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规定的主要缺陷


  

  根据2009年新《保险法》的规定,其中有两个条文直接涉及到责任保险,分别是第65条与第66条。首先,第65条作为基础条款,对责任保险的定义以及责任保险中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都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其次,第66条则作为补充性规定,对责任保险中仲裁、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分担规则作出了规定,由于这涉及保险人的具体赔偿范围,所以本文将不作重点探讨。


  

  新《保险法》第65条(注:该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四款共规定了四项内容:(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及其行使条件(第3款);(2)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的直接给付义务及其行使条件(第1款及第2款前半段);(3)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第2款后半段);(4)责任保险的定义(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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