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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法学研究

  

  三大诉讼法修改受到高度关注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启动了对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工作。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连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引起国内外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强制措施的改革,如建议新增电子监控,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以及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执行禁止令等。(2)证据制度的改革,建议规定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等证据规则,规定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将被直接排除,不得采用;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须全程录音录像,对一般案件可以录音录像;对刑讯逼供的案件,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等。(3)建立或完善侦查程序,辩护制度,简易程序,对未成年人案件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增设刑事和解、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违法财产处置等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建立和完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完善和细化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解决审前程序中的送达诉讼文书、管辖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审前调解、繁简分流等;完善检察监督、公益诉讼制度、再审程序、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确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通过提高审级来减少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审判的干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行政诉讼有条件的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诉讼期限。


  

  加强社会管理须充分发挥法律作用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法治原则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应当通过法治来分配社会利益、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构建法治秩序等。加强社会管理需要树立正确的“维稳观”。维稳需要新思维,应当防止将维稳与维权对立起来,避免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加强社会管理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重要作用,离开了法律的判断标准,离开了法治所建立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行之有效的程序和制度规则,标新立异,另搞一套标准,就可能既损害法治的权威,又难以应对解决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社会陷入无序状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要警惕和防止法治建设向政策之治、行政手段之治和人治的倒退,避免法治发展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的左右摇摆、停滞不前;也要把法治方式与伦理德治方式、经济管理手段、行政管理手段、舆论引导手段、政治思想教育方式、社会自治方式、行业自律方式、心理疏导方式等结合起来,各种方式方法形成合力,相互补充,彼此衔接,共同保障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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