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09985号《关于第3743982号“一正”商标争议裁定书》 (以下简称第09985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主体问题。
一正斋公司提出争议申请时,争议商标已由吉林省一正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至一正公司名下,一正斋公司在2008年7月1日 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中虽然将原注册人吉林省一正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但其针对争议商标所提出的撤销理由和评审请求明确,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现注册人(一正公司)发出答辩通知后,一正公司已进行答辩,其评审权利未受到影响。一正公司所主张一正斋公司撤销主体错误应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等相关规定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关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期限问题。
一正公司称,争议商标是其已注册的第820303号商标、第1192274号商标的防御商标,一正斋公司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实质上就是对上述两个商标的撤销。这两个商标的核准日期已过5年,故一正斋公司已经放弃了对争议商标的撤销权。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第820303号商标、第1192274号商标各自系独立的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于2006年2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一正斋公司于2008年7月2日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未超过5年期限,一正公司关于一正斋公司实际上已放弃对争议商标的撤销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