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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名度的认定与商事主体的历史传承

  

  一正斋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证明了下列事实:清朝康熙年间,一正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先祖唐守义创设了唐一正斋膏药店,制作主治跌打损伤等病症的奕正膏,后改称为益症膏,又称万应灵膏,以后又改名一正膏。 “一正”源于唐氏祖训:“一心本一德治病救人,正人先正己一丝不苟”。1922年,唐一正斋改名唐老一正斋。 1930年,唐氏后人唐瑞芝以唐萼楼肖像注册了商标,其商标标志与本案引证商标标志基本相同。1956年 唐 老 一 正 斋 实 行 公 私 合营,先后并入镇江制药厂和镇江中药厂,两厂年产膏药曾达1000多万张。后由于药材原料不足,1967年经药政部门批准,取消了头像商标,对配方作了某些调整,改名镇江膏药。 1992年,唐氏后人投资设立一正斋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唐老一正斋膏药系列产品(包括坐堂门诊)。 1994年,一正斋公司获准注册引证商标。 1996年,引证商标获得镇江市首届知名商标称号。 2005年6月,一正斋公司被中国商业联合会下属的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评为“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 2007年3月,一正斋公司的一正斋膏药制作技艺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列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8年3月5日,一正公司的“一正”商标在第5类膏剂商品上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一正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答辩理由主要包括: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2.商标法三十一条的适用要件是商标,而非商品名称。 “一正膏”是商品名称,一正公司并没有将“一正膏”作为商标使用。 3.本案争议商标是一正公司已注册的第820303号“正一”商标、第1192274号“一正”商标的防御商标,从法律意义上讲,一正斋公司申请撤销本案争议商标,实质上就是对上述两个商标的撤销,这两个商标的核准日期已过5年。一正公司上述“一正”系列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没有膏药,没有借一正斋公司商标声誉的故意。经过一正公司的宣传和使用,“一正”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一正斋公司没有注册“一正”商标,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5年救济时间内对争议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本案不适用商标法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4.一正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一正”为其企业字号,其企业商号应为“唐老一正斋”或“镇江唐老一正斋”,争议商标与一正斋公司的商号不近似,并且一正斋公司未在争议商标注册后5年内提起撤销申请,放弃了撤销权。至于一正斋公司欲撤销一正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5.一正斋公司在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被申请人名称”一栏中载明的主体是“吉林省一正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并非一正公司,本案因主体错误,不应予以受理。 6.一正斋公司所持有的“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证书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颁发的,并非由商务部颁发,没有任何效力,不应采信。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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