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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名度的认定与商事主体的历史传承

商标知名度的认定与商事主体的历史传承


周波


【关键词】商标知名度;商事主体
【全文】
  

  【裁判要旨】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主要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等商标本身的因素,商事主体及相关技艺是否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仅能作为参考因素之一。


  

  案号 一审:(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475号 二审:(2010)高行终字第1495号


  

  【案情】


  

  原告: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992年12月21日,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正斋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提 出 第700302号“唐老一正斋唐萼楼肖像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 1994年8月7日,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的膏药商品上。经续展,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4年8月6日。


  

  2003年10月8日,吉林省一正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3743982号“一正”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06年2月7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的人用药、中药成药、膏剂等商品上。 2008年5月14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第三人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正公司)。2008年7月2日,一正斋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其主要理由为:1.一正斋公司生产的一正膏系340余年老字号“唐老一正斋”祖传密制的神奇膏药。一正斋公司依法享有“唐老一正斋”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正膏”知名商品名称权以及中华老字号“一正”名称专用权。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一正公司擅自将一正斋公司知名商品一正膏的名称和中华老字号“一正”文字突出使用在商标、产品和企业名称上,实际引起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一正斋公司的在先权利。 3.一正斋公司对于一正公司所谓的驰名商标有异议,依法应撤销。 2008年3月5日商标局认定,吉林省一正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膏剂商品上的“一正”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该驰名商标认定形式上有缺陷,没有确认被认定的商标注册号;根据使用商品膏剂推断,该驰名商标是2006年2月7日注册的,短短两年就获得驰名商标,不满足商标法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九条、第三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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