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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博弈分析

  

  (一)对整体中止论的博弈论检视


  

  整体中止论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10]


  

  如果甲或乙选择中止犯罪,那么他必须支付阻止对方停止犯罪的代价,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则,一旦对方行为达到既遂,停止犯罪的行为人一方即使之前做出了阻止犯罪的巨大努力,也仍将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无疑,选择中止犯罪的一方行为人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


  

  我们假设甲、乙二人共同犯罪的目标是300单位的收益,完成犯罪后又不被逮捕的话,甲、乙各能得到150单位的收益,甲、乙为此各支付了50单位的成本,实际能获得100单位的收益。而一旦被逮捕,甲、乙将获得的刑罚各为100单位[11]。我们假定被逮捕的几率为80%[12]。犯罪过程中,甲想放弃犯罪,但是乙想继续,这时,甲必须承担阻止乙继续犯罪并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代价为200单位,获得悔罪的心理解脱收益相当于犯罪得到的收益为150单位,犯罪中止将得到刑法的宽恕或原谅,甲为此只需接受20单位的刑罚,而乙因为犯罪未遂将接受70单位的刑罚。当然,如果乙也想放弃犯罪,则二人共同中止,各需要支付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代价50单位,一旦被捕,二人均将接受20单位的刑罚。


  

  第一种情况,如果甲乙都继续犯罪,甲的预期收益是150-50-100*80%=20单位,乙也有同样的20单位预期收益。第二种情况,如果甲想中止犯罪,而乙希望继续犯罪的话,甲的预期收益变为150-200-20*80%=-66单位,而乙的预期收益则变成-70*80%=-56单位;如果乙想中止犯罪,而甲希望继续犯罪的话,则甲的预期收益变为-56单位,乙的预期收益是-66单位。第三种情况,如果甲和乙同时选择中止犯罪的话,那么甲、乙各自的预期收益为150-50-20*80%=84单位。通过下图来说明:


  

  图2(略)


  

  很显然,在上图中,如果甲或乙一方继续犯罪的话,那么另一方必须跟他合作继续犯罪,否则将带来负效益;如果其中一方想中止犯罪,那么对方中止犯罪也是最优的策略。二者必须在所有的过程中通力合作,共同进退,实现“双赢”,不然代价就会是“双输”的局面,并且选择中止犯罪的那方将支付比继续方更大的代价,这是犯罪人不想得到的结果。但事实往往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共谋与合作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形式,共谋对二者的约束力还不足以强大到让二者“共存亡”的地步。共同犯罪中止的设立,理应达到让继续犯罪的人无法左右想中止犯罪的人停止犯罪并努力消除犯罪后果的效果。很明显,整体中止论过于强调了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整体性和从属性,而忽视了共犯人的独立性,并不可取。


  

  (二)对个别中止论的博弈论检视


  

  个别中止论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具有整体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就同共同犯罪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13]


  

  在此种博弈规则之下,共犯人甲或乙仅仅放弃之前为准备共同犯罪所支付的成本,无需对对方继续犯罪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无需支付任何其他成本,就能获得刑法对他的中止行为的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


  

  从表面上看,这更能促进共犯人中止犯罪行为,也就最符合“黄金桥”的刑事政策,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理想。原因在于:共犯人甲和乙之间诚然存在博弈,这种博弈却是一次性博弈,但是从更高的层面来看,在犯罪人与国家之间,博弈却是重复性的。我们假定国家也是理性人,在和犯罪人的不断博弈过程中,它不仅是希望通过适用既定的法律规则能减轻犯罪行为对其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更希望预防潜在的犯罪,使法益不遭受任何的侵害。显然,共同犯罪的危害性要大于单独犯罪,但是对于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所支付的代价要低于单独犯罪成立犯罪中止所支付的代价。我们知道,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只要成立犯罪中止,国家就必须对其予以减免处罚。这对于博弈一方的犯罪人而言,显然是更有利的,他即使百分之百会被逮捕,他得到的效益都是好的;对于博弈对方的国家而言,它则意味着对犯罪人中止犯罪行为从而减少了对法益侵害的一种对等给付,它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减轻了执法、司法系统的运作负担,但是由于此时是以个别中止论引申出的刑法规定,在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件上,共犯成立犯罪中止并不必然需要此要件,只要共犯人停止犯罪行为,国家给予减免处罚就依然是必须的,这时的减免处罚不再是一种对等给付,更多的可能是支付更大的代价,比如说公众对刑法的信任危机,刑罚威慑功能的降低等,这样的代价将掩盖减免处罚为国家带来的收益。作为理性人,国家不会不考虑到这一点,因此,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通过改变规则来改善博弈的结局,也就是说,个别中止论不会是国家的选择。[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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