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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博弈分析

  

  “囚徒困境”描述的是共同犯罪人犯罪后选择坦白与否的博弈,同样地,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选择中止犯罪行为也完全可以用博弈理论来加以分析。


  

  二、共同犯罪中止博弈分析的假设前提和必备要素


  

  (一)假设前提


  

  1.理性人假设


  

  在“囚徒困境”中,博弈最后的结局能达到(坦白,坦白)的效果,最重要的一个前提在于囚徒1和囚徒2都是理性的,他们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希望自己的刑期越短越好。


  

  我们在对共同犯罪中止进行博弈分析时也必须做这样一个假设:假设共同犯罪人都是理性的,会在不同的情形下迅速比较判断自己的收益得失,并做出能使自己收益最大化的决策反应。


  

  2.偏好假设


  

  描述偏好,通常用效用、收益、价值等表示。


  

  在“囚徒困境”中,囚徒1和囚徒2最后都会选择坦白,原因在于,相对于长刑期而言,他们都希望自己能获得更短甚至最短的刑期,这是两囚徒的偏好。


  

  共同犯罪人也有这种偏好,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偏好于更好更大收益以至于最大收益。比如说,犯罪中止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那么,对于犯罪人而言,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他们更倾向于接受免除处罚结果(收益);而如果是减轻处罚,法定刑是10年有期徒刑,被判刑5年比被判刑8年要好,对他们更具有激励作用。


  

  (二)博弈分析的必备要素


  

  要准确地描述一个标准形式的博弈模型,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局中人(Player),即博弈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指各共同犯罪人。


  

  2.信息(Information),是局中人有关博弈的知识。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彼此知悉自己在与他人共谋实施该犯罪行为,知道刑法对他们的行为是予以否定评价的等。


  

  3.策略组合(Strategies),是指局中人为实现其目标而选择的行动。


  

  4.支付(Payoff),即在不同的策略组合下局中人所得到的确定的效用或收益,或者是指局中人得到的期望效用水平。本文用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来说明。无论是中止犯罪还是继续犯罪,各共犯人都必须考虑到犯罪成本和预期收益的变化。对各共犯人而言,犯罪成本可能包括:(1)为共谋、准备和完成犯罪支付的金钱、时间成本以及相应的机会成本;(2)刑罚成本,这是指各犯罪人在被逮捕后应接受的刑罚惩罚,包括付出的财产、名誉、资格、自由甚至生命的成本,它是主要的犯罪成本(相当于“刑罚确定性和刑罚严厉性的乘积”[5])。本文只讨论刑罚成本。共犯人的预期收益则指通过共同犯罪所获得的财产性收益(如共同盗窃所获得的财物)或精神性收益(如共同强奸所获得的精神满足)。我们知道,刑罚成本更多的是以自由刑为代表出现的,而无论财产性收益或精神性收益与其都不具备同质性,一般而言是不能对二者进行同等比较的,但是共同犯罪的预期收益是各共犯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评价,并非物体或者行为客观上对各共犯人的效用,因此,它意味着对各共犯人的满足,收益不同,则满足程度便有大小之分;刑罚成本则意味着对共犯人共同的威慑,刑罚不同,则威慑程度也不同。所以,二者是能在比较的意义上使用的,具体的赋值也并不是说能精确地对二者进行定量分析,只是具有相对比较的作用,能得出最终的结论才是我们应该重视的。


  

  三、共同犯罪中止论的博弈论检视


  

  在博弈理论里,按照局中人的行为方式,可以将博弈分为合作博弈(CooperativeGame)与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veGame),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局中人能否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能够达成的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我们知道,共同犯罪必须有共犯人之间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共犯人之间的共谋更像是二者达成的一个协议,实施共同犯罪就是一种合作博弈,共犯人按照协议分工合作,各有所得;当其中有部分犯罪人表示放弃犯罪并为之做出努力时,则协议被打破。此时,其他犯罪人的利益受到影响,他也会对自己的策略作出相应的调整。由此,共同犯罪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可能会导致一个新的博弈——非合作博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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