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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犯罪竞合问题研究:结合十个判例分析

  

  判例(十):在“余XX重大责任事故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余XX在本区川沙新镇华夏二路、川银路‘阳光四季’住宅小区工地4号楼东单元801室作业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装有建筑废料的蛇皮袋从东侧阳台扔下,砸中在地面的被害人尤墩举头部。被害人尤墩举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尤墩举的死因系特重型颅脑损伤。”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余XX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如下:被告人余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3]笔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若绝对排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适用,则市民不慎使花瓶从高楼落下致人死亡的,无疑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若没有特别从轻的情节,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被告人存在重大业务过失,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反而仅判处十个月(实践中这种情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通常判处缓刑),处理结论明显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解释的错误规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当承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在行为同时符合事故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构成要件时,并不绝对排斥后两罪的适用,应当按照从一重处罚原则定罪量刑。


  

  五、简单总结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了诸多责任事故犯罪。刑法理论界长期以来致力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责任事故犯罪也不例外。其实,无论从构成要件上,还是从实践中看,各种责任事故犯罪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相反,普遍存在竞合关系。相对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条文中规定的要素最少,因而外延最广,基本上可以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看作为责任事故犯罪的基本罪名、堵截罪名,凡符合其他责任事故犯罪构成要件的,通常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不仅与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而且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承认这种关系,可以因此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有效保护法益。


  

  各种责任事故犯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玩忽职守罪之间也存在竞合关系。责任事故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也存在竞合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并非表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而是属于提醒司法人员注意的注意规定。在同时符合责任事故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构成要件时,应当从一重处罚,而不是绝对排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适用。


【作者简介】
陈洪兵,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Vgl.Schünemann,ModerneTendenzeninderDogmatikderFahrl?ssigkeits-undGef?hrdungsdelikte,JA1975,StRS.113ff.,131ff.,185ff.,194ff.,203ff.
孙国祥、黄星:“醉酒驾车之刑事法规之进路分析”,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第39页。
参见逄锦温、邱利军:“《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7年4月上半月,第18页。
参见张明楷:“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97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04页。另参见李洁主编:《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61页。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萍刑一初字第14号“沈志明、曾小芳危险物品肇事,黄伟、何金义窝藏案”刑事判决书,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2010100&RID=46389,2010年10月2日。
孙国祥主编:《刑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1页。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01)瓯刑初字第973号“陈益校、王运福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事判决书,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 2010100&RID=47952,2010年10月2日访问。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尚知国、朱文友、李启新、吕学增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判决书,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2010100&RID=29490 5,2010年10月1日访问。
阮齐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7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130号“李孟泽、费上利、段浩、夏福林、闫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刘泽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胡开明、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王远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职务侵占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2010100&RID =16581,2010年10月2日访问。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000)武铁刑初字第39号“蒋新云、徐万艾、马转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刑事判决书,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 2010100&RID=10376,2010年10月4日访问。
王作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7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5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梧刑终字第90号“区同祥交通肇事,江桂柱、甘健奇重大责任事故案”刑事裁定书,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2010100&RID=48604,2010年10月3日。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刑事判决书,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2010100&RID=82339,2010年10月2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知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乔永杰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2010103&Key Word=&RID=46273,2010年8月24日访问。
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下)》(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52页。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刑初字第131号“胡海、张德阔玩忽职守,霍中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事判决书,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2010100&RID=507801,2010年10月5日访问。
陈兴良主编:《刑法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4页。
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主编:《中国刑法论》(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0页。
当然,在不符合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说没有达到事故犯罪的定罪起点时,由于不符合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因而并不排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适用,通常认为这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不冲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96号“余XX重大责任事故案”刑事判决书,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298446&KeyWord=,2010年10月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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