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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犯罪竞合问题研究:结合十个判例分析

  

  判例(八):在“高知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乔永杰交通肇事案”中,一审法院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2日,被告人高知先接管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石羊寺村月亮船幼儿园任园长,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乔永杰是该幼儿园雇用的司机。高知先明知该园用于接送幼儿的豫A55345号松花江牌面包车车况差,油路不畅,急需检修,仍要求乔永杰驾驶该车接送幼儿。6月14日19时许,乔永杰驾驶该车送第一批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出现故障,打不着火,无法将车上儿童送回家,遂打电话将此事通知给高知先。高知先与孟辉军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后,见车辆仍未修好,由于时间较晚,高知先就到附近租了一辆车,将留置在故障车内的儿童全部送走,要求乔永杰和孟辉军继续修车,修好后送园内其他幼儿。乔永杰和孟辉军对豫A55345号车进行简单维修后,又开车回到幼儿园接上第二批幼儿送回家。途中因油路不畅,乔永杰让孟辉军用手扶着一塑料油壶,采取用油壶直接向该车汽化器供油的违规操作方法继续行驶。豫A55345号车行至中原区须水镇宋庄五队时,由于汽化器回火,引起汽车着火,将车上的王奥迪、杨姗姗、赵龚杰等三名儿童当场烧死,孟辉军严重烧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杰、谷世兴等两名儿童被烧成重伤,面包车被烧毁。”该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高知先有期徒刑五年。二审郑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刑法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教学管理秩序,主体是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幼儿园是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本案事故车辆,是月亮船幼儿园专用于接送幼儿的工具,是教育教学设施。上诉人高知先作为月亮船幼儿园园长,对该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高知先明知该车油路堵塞急需检修,不履行职责将该车交给专业人员检修以便排除危险,却让原审被告人乔永杰使用这个已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教育教学设施接送幼儿。本案车毁人伤亡的危害后果,固然是乔永杰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但其中3名幼儿被烧死、2名幼儿被烧伤,却与高知先明知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将其继续投入使用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高知先的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 三、上诉人高知先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7]笔者认为,按照交通肇事解释第7条的规定,被告人高知先的行为还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这说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关系。


  

  综上,不仅从理论上能得出交通肇事罪与其他交通运输事故犯罪、责任事故之间存在竞合关系的结论,从实践中看也是如此;肯定交通肇事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存在竞合,有可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及有效保护法益。


  

  三、事故犯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玩忽职守罪的竞合


  

  刑法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危险品事故,重大教育设施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时,则可能同时符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相关责任事故犯罪、交通运输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这些犯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刑法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事故犯罪与玩忽职守罪是否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有刑法教科书指出,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生产、作业中的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后者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8]但是,上述区分标准没有意义。例如,国家机关可能成为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因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同时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教育局领导疏于监督校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危险,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监督过失责任,当然同时也符合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导致重大消防事故的,无疑同时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疏于安全管理和监督,发生重大事故的,也同时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因此,从理论上可以得出事故犯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存在竞合的结论。从实践中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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