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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犯罪竞合问题研究:结合十个判例分析

  

  判例(一):在“沈志明、曾小芳危险物品肇事,黄伟、何金义窝藏案”中,江西省萍乡市中院审理查明,“东源乡石岭鞭炮厂是1986年3月开办的,属石岭村村办企业。……1995年后,被告人沈志明与沈生林合股承包经营该厂。他们将该厂的和硝间、加工间、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存放间都安排在同一栋房屋的不同房间内。……1998年9月22日,上栗县乡镇企业局、消防队、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4家对石岭鞭炮厂检查发现存在库存量大、人员集中、危险间太近等问题,要求该厂停产整改,但该厂并未停产进行有效整改。……3月11日上午,在沈生林许诺以现金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先后有86人来到石岭鞭炮厂做工,当时厂房内堆放有100多袋‘五彩炮’成品‘大地红’鞭炮和其他一些爆竹半成品及一些原材料。因天下雨,沈生林同意前来做工的人在拥挤的厂房内加工,被告人曾小芳在场,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将爆竹半成品发给前来做工的人。上午9时30分许,因配药工李华违反国家安全标准配药,在和硝时违反操作规程,摩擦起火引发爆炸,继而引爆存放‘五彩炮’和‘大地红’鞭炮的大厅等4处发生爆炸,致使砖瓦结构的厂房倒塌,导致黄婷、沈红、张平、沈生林、李华等33人死亡,沈福强、罗清华、张根英3人重伤,胡桂芝、沈丹丹、曾小芳等8人轻伤,周兵、张三百2人轻微伤。经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现场勘查时提取型号为19.3×4.5CM的‘五彩炮’检验结论:单个含药量为12.64克,其中氯酸钾含量为42.9%,摩擦感度为100。单个装药量超过国家标准251.8倍。”该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沈志明、曾小芳有期徒刑七年和三年(曾小芳也系厂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沈生林在事故中死亡)。[6]笔者认为,被告人违章生产大爆竹,不仅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构成要件,还因为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还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行为也可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而同时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拒不服从消防队停产整改的要求,由此还符合了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充分表明了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关系,不可能完全“划清界限”。


  

  例二:有刑法教科书言道,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是:“①两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而后罪的主体包括了职工,其范围比本罪广。②两罪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安全生产设施的管理过程中,后果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7]但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当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下“生产、作业”时,无疑属于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条件下“生产、作业”,因而在不具备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下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既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这说明,从理论上完全能够得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的结论。从实践中看也是如此。


  

  判例(二):在“陈益校、王运福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7月至1996年,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和张万民(另案处理)合伙,以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名义向黑龙江省七台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承包沈阳至本溪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小堡至南芬第七合同段吴家岭隧道A、B两级进口、出口隧道施工工程。……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先后招募数百名民工到该工地务工。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采取有效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和落实各种规章制度,让未经防尘知识教育、考核及健康检查的民工从事粉尘作业,在施工过程中,民工大都采用‘干式掘进’进行作业,致使干式凿岩、出碴、放炮、喷射混凝土产生的大量粉尘无法排除。为此,对工程的劳动安全具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矿务局工程处和沈阳矿务局工程处派驻吴家岭隧道工程进出口工地的工作人员及部分民工多次向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提出粉尘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危害,要求改善作业环境(监督人员均未予制止),但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仍未采取有效保障措施,解决凿岩方式、通风、水源设备、除尘防护等问题,致使众多民工在恶劣的环境中从事粉尘作业,吸入大量粉尘。后经测定,该工地岩石以含97.56%游离SO2的石英岩为主。1997年至今,陆续发现在该工地工作过的工人身体不适先后患病,其中,民工张晓云、陈逢近、胡荣朝、陶思国(碧)、洪德奎、魏仕考、赖兆京、王长云先后因患矽肺病而死亡。经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尘肺病诊断组鉴定,在该工地务工的泰顺籍民工胡昌猛等60余人矽肺检查呈‘O’型。……至目前为止,经泰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民工王运建等11人为二级伤残,陈方余等27人为三级伤残,傅仕盟等56人为四级伤残,张逢桥等21人为六级伤残,陈维美等94人为七级伤残。”该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陈益校、王运福七年和五年有期徒刑。[8]笔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无疑也属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因而,既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也同时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判例(三):在“尚知国、朱文友、李启新、吕学增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4月,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友购买唐山市刘官屯煤矿后,任命被告人尚知国担任矿长助理,主持煤矿全面工作,行使矿长职责,被告人李守耕担任生产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被告人李启新担任技术副矿长兼安全科科长,进行矿井基建。……该矿“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采掘及通风系统布置不合理,无综合防尘系统,电气设备失爆存在重大隐患,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严重不足;在没有形成贯穿整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情况下,在同一采区同一煤层中布置了7个掘进工作面和一个采煤工作面,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法承包作业。无资质的承包队伍在井下施工,对各施工队伍没有进行统一监管。2005年12月7日8时,该矿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工指令,继续安排井下9个工作面基建工作。176名工人下井作业后,担任调度员兼安全员的被告人周炳义没有按照国家有关矿井安全规章制度下井进行安全检查,只是在井上调度室值班。负责瓦斯检测的通风科科长刘文成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安排无瓦斯检测证的李金刚、郑建华在井下检测瓦斯浓度。当日15时10分许,该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该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知国、朱文友、李启新、吕学增有期徒刑六年、三年、五年和三年。[9]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也同时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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