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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罪中管理、监督过失责任的认定:以二十个判例为切入进行类型化分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洪图在对其所属岳江施工队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既没有审查其技术力量,又没有检查监督和制定施工方案,就将此工程交给岳江施工队施工,存在管理过失。被告人岳江、张凤文、王福林明知本队不具备承包此项工程的条件,又未制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便承接了此项工程,虽然向百货大楼副经理提出过应停止营业后施工的要求,但没有坚持,致使施工队在未确立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施工,以及雇请无焊工操作证的黄建平进行作业,而具有管理上的过失;在黄建平违章、冒险操作时,未进行现场监督,而负有监督过失责任。黄建平无焊工操作证违章冒险作业,直接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张玉珩不顾安全,强行在营业状态下装修,而负有管理过失责任,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监督,而负有监督过失责任;被告人孟玉珍发现事故苗头后未能有效制止违章施工,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过失责任。


  

  判例十四:在“阿不来提·卡德尔、陈惠君、努斯拉提·王素甫江、刘竹英重大责任事故,蔡兆锋、赵兰秀、方天录、岳霖、唐健等玩忽职守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院一审审理查明,“1994年11月上旬,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为迎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成立了以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为组长,共15人组成的迎接‘两基’评估验收领导小组,由该小组成员、市教委副主任唐健主持拟定整个检查验收的工作方案,其中安排市教委普教科组织全市中、小学举办专场文艺汇报演出,12月5日被告人唐健、况丽、朱明龙、赵征在市教委部署迎接验收筹备工作会议上以及12月6日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听取唐健、况丽等人的筹备工作汇报时,均未对组织中、小学生进行文艺演出提出安全防范要求。之后也未就有关安全工作作出部署。同日,经总工会办公室批准,岳霖签字,市教委借用友谊馆为文艺汇报演出场地。被告人蔡兆锋、阿不来提·卡德尔身为友谊馆主任、副主任,平时未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影剧院的安全管理规定,疏于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没有制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使馆内工作人员职责不明确,缺乏安全意识。友谊馆翻修交付使用后曾发生过光柱灯将幕布烤糊的火险,阿不来提·卡德尔认为幕布是经过防火处理的,不会着火,没有采取消除隐患的任何措施。1994年9月28日消防部门对友谊馆进行检查,指出舞台灯光距幕布过近,要求整改,阿、蔡没有组织整改,也未向上级领导提出整改意见。同年10月30日该馆举办气功报告会时光柱灯又将一处幕布烤燃。当时,该馆电工邹元训将着火幕布的吊杆放下,火被群众当场扑灭,避免了火灾的发生。事后,蔡兆锋将此事告诉了阿不来提,阿仍认为幕布经过防火处理而未加整改。友谊馆正面和甫北两侧共七个安全疏散门,仅开一个门,甫侧通道堆放杂物(其中有阿不来提家的沙发),铁栅栏门关闭形成库房。对友谊馆存在的这些不安全隐患,被告人孙勇、赵忠铮都是明知的,但既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也未专题向有关领导汇报,只是在给岳霖汇报其他工作时,顺便讲了友谊馆曾发生过幕布烤糊的事,而未引起岳霖的重视。被告人岳霖对安全通道不畅、南通道堆放杂物和友谊馆幕布曾烤糊的不安全隐患是明知的,未督促检查整改。1994年12月6日签字同意使用友谊馆时又未对下属领导强调注意安全问题。1994年12月7日被告人阿不来提将本馆唯一的电工邹元训派外出差。1994年12月8日下午文艺汇报演出在友谊馆举行。被告人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刘竹英在当班时,只打开一个正门。由市教委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的7所中学、8所小学的部分学生、教师提前入场。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唐健、况丽、朱明龙和市局有关领导陪同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团成员观看演出,全场共790余人。18时零5分演出开始。被告人赵征在舞台上负责节目安排。当演到第二个节目时,舞台北侧上方倒数第二道光柱灯烤燃纱幕,由于没有电工在岗,在场人员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灭火。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得知起火后,从前庭楼的办公室下来,路经值班室未首先组织服务员打开太平门,疏散场内人员,而跑上舞台同他人一起灭火,烧伤后被救出。被告人蔡兆锋因出差不在现场。起火后,被告人唐健、况丽、朱明龙先后上舞台扑火。在火势增大难以扑灭时,唐、况见状喊‘决跑’,没有组织疏散场内学生,朱、唐先后跑出馆外。被告人况丽跑进女厕所。被告人赵兰秀见舞台起火后,轻信火能扑灭,没有发出疏散指令,当火着大时,赵指示他人报警,仍然没有指令组织疏散场内人员。被告人方天录见火势难以控制,不组织疏散场内人员,自己从北侧通道跑出馆外,其后也未指挥、组织抢救馆内人员。被告人赵兰秀被烧伤后,晕倒在南侧通道被他人救出。被告人赵征发现舞台着火后,组织引导舞台正在演出的学生和在北通道准备演出的学生跑出友谊馆,在正门处救助学生。被告人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得知着火后,既未报警,也未打开安全疏散门引导疏散场内人员,当即逃出馆外,在正门处救助学生。被告人刘竹英上岗后,未按规定请假,脱岗外出交工会费,至火灾发生后才返回友谊馆。由于火势迅速蔓延,馆内装饰材料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剧厅内无人组织和指挥人员疏散,通向馆外的疏散门亦未开启,致使323人死亡、1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该院认为,“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对该馆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馆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未进行有效整改,严重违反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起火后,未疏散场内人员,是发生此次火灾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直接责任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演出期间,未在场内巡回检查。被告人陈惠君在火灾发生后,不履行应尽的职责,未组织服务人员打开安全门,却与努斯拉提逃出馆外。被告人刘竹英脱岗外出,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上3名被告人是事故惨重伤亡后果的直接责任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兆锋,不重视安全工作,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对友谊馆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加整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勇、赵忠铮,未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友谊馆消除不安全隐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岳霖,分管文化艺术中心的工作,明知友谊馆存在不安全隐患,未要求检查整改,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系迎接‘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及演出现场的主要领导人,对未成年人未正确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在发生火情时,有责任、也有条件组织指挥场内学生疏散,但没有组织和指挥疏散,对扩大事故的伤亡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唐健、况丽、朱明龙、赵征是此次演出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疏忽大意。唐、况、朱在发生火灾时,未组织疏散学生,未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义务,而只顾自己逃生,对严重伤亡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判决:1.阿不来提·卡德尔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陈惠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努斯拉提·玉素甫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4.刘竹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蔡兆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孙勇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赵忠铮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岳霖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赵兰秀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10.方天录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1.唐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2.况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3.朱明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4.赵征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9]


  

  笔者认为,上述被告人可以归为三类:一是友谊馆的工作人员,具体是友谊馆主任兼指导员蔡兆锋、友谊馆副主任阿不来提·卡德尔、友谊馆服务人员陈惠君、刘竹英、努斯拉提·玉素甫江;二是所谓对友谊馆安全工作负有职责的友谊馆的上级主管领导,具体是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副主席(分管文化艺术中心工作)的岳霖、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主任孙勇、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教导员赵忠铮;三是属于教育系统的这次克拉玛依市迎接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团领导小组组长或其他领导成员,具体是克拉玛依市主管文教工作的副市长赵兰秀、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主管局教育培训中心工作)方天录、克拉玛依市教委副主任(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唐健、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检查团的陪同成员)况丽、“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组织者之一的(又是演出活动的具体指挥者)朱明龙。对于第一类人员,作为领导的友谊馆主任蔡兆锋和副主任阿不来提·卡德尔,对于友谊馆存在事故隐患不进行整改,对友谊馆服务人员不进行安全管理培训,未按规定使其他安全门处于开启状态,演出时安排唯一的电工外出等,无疑应负管理过失责任;在火灾发生时,阿不来提·卡德尔没有督促指挥服务人员及时打开其他安全门,导致事故扩大,无疑负有监督过失责任。在场的两位服务人员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未能在场内及时巡查(若果真有来回巡查以保障安全义务的话),在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打开其他安全门,对事故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擅自外出的刘竹英若果真有外出必须请假、友谊馆安全负有职责的话,也对事故的扩大负有责任。对于第二类人员,若如判决书所言,对友谊馆安全工作负有职责,则因疏于对友谊馆主任和副主任的监督,而应承担监督过失责任。对于第三类人员,由于演出现场的安全问题应属于友谊馆工作人员、友谊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的领域,要求主管教育的人员对演出场所的安全负责则超出了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以没有对未成年人正确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为由判处承担过失责任也不妥当,若坚持追究的话,则不仅上述人员,现场的老师也都可能被追击刑事责任,而且行为人明明是故意逃离,要定罪也应是遗弃罪罪名,而不是作为过失犯的玩忽职守罪。所以上述第三类人员原则上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赵兰秀作为现场的最高领导,其有审时度势及时发布疏散命令的义务,其因判断失误没有及时发布疏散命令,而是个人英雄主义地扑火,对于事故的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基本上是合理的。


  

  判例十五:在“曹述理、彭娅、袁均凤重大责任事故宣告无罪案”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指控,“1992年12月17日原郴州地区人民医院八人高压氧舱安装完毕交付使用,舱内空调机于1993年6月发生故障,被告人曹述理修理时发现操作台下面电源板上右边控制空调的分合开关(保险装置)烧坏了,曹便擅自拆除了分合开关。把连接分合开关的裸露线接头搭上,使空调机在缺乏保险装置的情况下直接通电,造成事故隐患。1994年1月20日上午8时,被告人袁均凤、彭娅发现高压氧室八人舱空调机控制板指示灯不亮,空调机不能启动。两被告人打电话通知医院设备科李春林科长,李答应马上派人检修。彭娅明知高压氧舱空调机有故障,在检修人员未来检修之前,违反高压氧舱操作规程关于‘对氧舱的各项设备检查时,如发现问题,必须修理,不准机器带病运转’的规定,于8时45分许,让兰果利、蒋中文、张志军、崔家奇、许清生、刘华、刘年庆、李泽强等8名病人进入高压氧舱治疗。袁均凤对此不仅未加制止,反而同意李泽强、刘华两病人带棉被进舱使用,彭娅则按平常的操作程序给予输氧加压,加压至0.13MPa时开始稳压。9点5分许,曹述理与王永辉到高压氧室修空调机,曹述理明知舱内有病人正在治疗的情况下,用万能表测了一下操作台电源板右上方的两条裸露电线有电,接着又把电源板上的四个保险扯出来检查,保险也是好的,此时舱内有人喊‘不要熄灯’。隔了一会儿,彭娅发现操作台下面电源板右下部冒火花,9点15分,舱内有人喊‘起火了’,舱内靠空调机部位是火红的,曹马上关掉电源,关闭供氧阀,舱门被舱内人员堵死,无法打开,10点25分才打开舱门将舱内人员拖出来,当场死亡7人,另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给医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688917万元,火灾原因经郴州地区公安消防支队鉴定为:这起火灾系电器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未严格按照规范、规定要求,特别是舱内导线接头处理草率马虎,因接触不良,导致裸露的芯线产生火花所致成灾。该院确认,曹述理、彭娅、袁均凤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请求依法判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院认为,“这次重大责任事故是因为高压氧舱的电器设备在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中出现问题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但主要直接原因,是该高压氧舱生产单位将空调风机直接装在舱内,早已埋下危险的隐患。生产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130-89《医用高压氧舱规范》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国家标准。更严重地是生产单位在组装该舱内空调风机时,对接线头采取扭接的方法,使芯线的金属细线头扎破胶布而裸露碰撞在空调风机外壳产生火花所致。被告人曹述理在这次火灾发生半年前将高压氧舱操作台下面电源板上控制空调的分合开关并连接,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曹述理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直接证据不足。被告人彭娅虽然未达到高压氧舱管理医生资格,但本人单独操作时,是按照医院领导规定培训期满后上岗的。但在这次重大责任故事发生中,未等维修工到达检修就开机,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空调机不正常运转,并不等于是高压氧舱‘带病’开机的范围。况且其在操作中没有违背操作规章程序,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彭娅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被告人袁均凤是操作高压氧舱时间较长的人员,对该舱的性能比较熟悉,又是院领导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对这次事故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但其本人并没有直接操作,更没有开口强行命令操作人员开机。检察院认定被告人袁均凤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都不能成立。……判决如下:曹述理、彭娅、袁均凤的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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