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十:在“陈益校、王运福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7月至1996年,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和张万民(另案处理)合伙,以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名义向黑龙江省七台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承包沈阳至本溪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小堡至南芬第七合同段吴家岭隧道A、B两级进口、出口隧道施工工程。黑龙江省七台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均派刘子明、陈百新等人进行管理、监督。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先后招募数百名民工到该工地务工。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采取有效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和落实各种规章制度,让未经防尘知识教育、考核及健康检查的民工从事粉尘作业,在施工过程中,民工大都采用‘干式掘进’进行作业,致使干式凿岩、出碴、放炮、喷射混凝土产生的大量粉尘无法排除。为此,对工程的劳动安全具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矿务局工程处和沈阳矿务局工程处派驻吴家岭隧道工程进出口工地的工作人员及部分民工多次向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提出粉尘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危害,要求改善作业环境(监督人员均未予制止),但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仍未采取有效保障措施,解决凿岩方式、通风、水源设备、除尘防护等问题,致使众多民工在恶劣的环境中从事粉尘作业,吸入大量粉尘。后经测定,该工地岩石以含97.56%游离SO2的石英岩为主。1997年至今,陆续发现在该工地工作过的工人身体不适先后患病,其中,民工张晓云、陈逢近、胡荣朝、陶思国(碧)、洪德奎、魏仕考、赖兆京、王长云先后因患矽肺病而死亡。经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尘肺病诊断组鉴定,在该工地务工的泰顺籍民工胡昌猛等60余人矽肺检查呈‘O’型。……至目前为止,经泰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民工王运建等11人为二级伤残,陈方余等27人为三级伤残,傅仕盟等56人为四级伤残,张逢桥等21人为六级伤残,陈维美等94人为七级伤残。”该院认为,“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在承包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确保工人在符合国家防尘标准的环境下作业,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保障的规定,致使造成多人死亡、患病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起诉书指控上述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益校系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又是主要的承包人,被告人王运福是出口段隧道工程的合股人,均是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对隧道工程的施工安全应负主要责任,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益校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王运福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5]
笔者认为,被告人陈益民、王运福作为工程承包人、合股人,未采取有效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未对民工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存在管理过失;施工过程中未阻止民工采用“干式掘进”作业,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过失。刘子明、陈百新作为黑龙江省七台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派往工地对施工进行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未能有效督促被告人陈益民、王运福及时改善作业环境,未能监督民工避免采用“干式掘进”作业,因而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监督过失责任,法院未追究刘子明、陈百新二人刑事责任,恐有不当。
综上,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原因通常在于违法将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员、单位施工,往往未建立必要的劳动安全措施,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能选任负有一定资质和责任性的人员对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进行管理、监督、监理,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过失责任;另外,承包人、工程监理人等管理人员,往往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未进行有效的监督、纠正、阻止,致使埋下事故隐患,因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过失责任;现场的施工人员往往无视由于安全意识淡薄而无视安全规则,违章施工,冒险作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三)服务经营事故型
商场、酒店、影剧院等服务经营场所,人口集中,流动量大,在安全防火等设施、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等事故,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种重要因素。
判例十一:在“吴健维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认定,“环球酒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安路3号,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何锐利。2004年5月,被告人吴健维与何锐利、谢勇光(二人均另案处理)经约定,各自出资合股经营环球酒店,被告人吴健维主要负责该酒店投影室的售票工作,酒店设施的添置、更换及维修等均由三人商量后再作决定。2004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欧阳某乐、欧阳某恒、欧阳某勇、欧阳某顺、冯某添、欧阳某芬(女)共六人入住环球酒店203号房,由于欧阳某乐等人没有提供身份证件,服务员便用“欧阳生”的名字为他们登记。当天凌晨5时许,被害人欧阳某乐到203号房的浴室内开启热水器洗澡,该热水器为烟道半封闭式家用燃气热水器,由于该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没有按照热水器的安装要求安装在浴室外,该热水器的排气口上亦没有安装与热水器紧密相连的、直接通向室外的排烟管,造成热水器燃烧时所产生的烟气直接排放到浴室内,热水器对液化石油气不完全燃烧,产生一氧化碳,致使欧阳某乐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后中毒。此后热水器不断产生的一氧化碳通过浴室的门缝渗入房内,而安装在房间内的两个排气扇均未工作,致使在房内睡觉的欧阳某顺等五人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后中毒死亡。至当日下午4时许,环球酒店服务员发现203号房的房客一直未离开过房间,服务员多次打电话到房间均无人接听,遂通知酒店负责人何锐利、谢勇光,其二人打开203号房间,发现房内的房客没有反应。何锐利、谢勇光即通知被告人吴健维回酒店,被告三人商量后,觉得事态严重,遂由谢勇光报警,并留在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均安医院的医务人员到现场后,证实六名房客已经死亡。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证实欧阳某乐、欧阳某恒、欧阳某勇、欧阳某顺、冯某添、欧阳某芬六人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一审认为,“被告人吴健维作为环球酒店的管理者,没有落实酒店的日常管理工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生产厂家对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使用要求,在环球酒店203号房的浴室内安装使用国家禁止在浴室内安装的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导致欧阳某乐等六名被害人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后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且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吴健维对六被害人的死亡负有责任,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被告人吴健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广东省佛山市中院二审予以维持。[16]
笔者认为,被告人吴健维、何锐利、谢勇光作为酒店投资经营人,均有责任保证酒店的设施符合保障房客生命、健康安全的要求,否则应承担管理过失责任;即便三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分工,也相互负有监督对方建立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安全设施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监督过失责任;让投资人承担刑事责任,不是因为其是投资人,而是因投资而产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对投资项目负有的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管理、监督责任。
判例十二:在“段程伟、向学信重大责任事故案”中,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以下简称家乐福沙坪坝店)筹划于2007年11月9日至11月18日举办十周年店庆粮油等商品打折促销活动。时任该店防损部经理的被告人向学信全面负责此次店庆活动的安全工作,向学信安排时任该店防损部经理助理的被告人段程伟负责活动期间外围入口的安全保障工作。2007年10月19日,被告人向学信会同重庆家乐福有限公司旗下的其它3家分公司的防损部负责人制定了10周年店庆活动安全防范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其中规定要尽量打开所有的入口,对不牢固的防护栏加固,要移开主入口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确保主通道的通畅。2007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段程伟未按照预案要求,擅自决定在家乐福沙坪坝店三个店门(包括东门、中门和西门)的入口下行楼梯处摆放桌子,以控制人流。11月10日7时许,向学信在例行检查店内安全工作时,发现东门入口下行楼梯处有桌子堵住入口的情况却没有予以纠正。8时20分许,大量购物群众涌入家乐福沙坪坝店东门,将入口处摆放的桌子挤倒,部分群众被桌子绊倒,导致大量群众相继跌倒,发生了严重踩踏事故。该事故造成被害人孙茁、杨素秀、蔡仪明被严重挤压致呼吸循环障碍,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十一名购物群众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周勇涛、王果兵伤害程度为重伤,唐远秀、张映秋、张维平、谭友葵伤害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段程伟、向学信迅速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受伤群众。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东门入口下行楼梯处被桌子隔离,仅留一条狭窄通道,排在前排的顾客和桌子被一同挤倒,后面的人群踩踏倒地群众继续跌倒形成堆状。间接原因:一是家乐福沙坪坝店现场安保人员在顾客排队出现混乱时疏导不力,临危处置不当;二是商店10周年店庆活动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未详细制定预防踩踏事故的应急预案。”该院认为,“被告人段程伟作为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10周年庆活动期间外围入口的安全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明知活动安全防范预案规定要尽量打开所有的入口,确保主通道的通畅,却擅自采用摆放桌子以控制人流量的不当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向学信作为防损部经理,全面负责此次店庆活动的安全工作,在发现有桌子堵住入口的情况后没有按照活动安全防范预案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的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于被告人段程伟、向学信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了购物群众三人死亡、三十一人不同程度受伤,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严重踩踏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程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向学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7]
笔者认为,被告人向学信作为负责此次店庆活动安全工作的防损部经理,未制定处置紧急事故的科学合理预案,对防损部经理助理段程伟的选任不当,未对保安进行必要的处置突发事故能力训练,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过失责任;发现段程伟在下行楼梯处摆放桌子后没有及时监督、纠正,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过失责任。作为防损部经理助理的被告人段程伟,违背预案要求擅自决定在入口下行楼梯处摆放桌子,直接导致了踩踏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前未对保安进行必要的处置紧急情况的能力演练,致使保安在事发时未能有效处置现场情况,而负有管理、监督过失责任。
判例十三:在“岳江、黄建平、张凤文、王福林重大责任事故,孟玉珍、张玉珩、王洪图玩忽职守案”中,河北省唐山市东矿区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9月21日,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甲方)与东矿区劳动服务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新建和扩大营业室、库房、办公室的工程合同。原任劳动服务建筑公司经理、被告人王洪图在对其所属岳江施工队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既没有审查其技术力量,又没有检查监督和制定施工方案,就将此工程交给岳江施工队施工。被告人岳江、张凤文、王福林明知本队不具备承包此项工程的条件,又未制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便承接了此项工程。1993年2月8日开工时,被告人岳江向林西百货大楼主管基建的副经理张玉珩提出施工时家具营业室应停止营业,清理出施工现场,方可施工。张玉珩没有同意,也未向经理孟玉珍汇报,便开工了。2月13日被告人岳江指派被告人黄建平到营业室房顶焊接钢筋(无焊工操作证)。焊接时,电焊火花通过凿通的孔洞落入家具营业室,张玉珩发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第二天张也未到现场监督。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建平焊接柱筋时,因电焊火花通过孔洞喷溅在家具营业室内可燃物上,曾引燃了纸盒。被告人孟玉珍发现后即向张凤文提出交涉,让他们停工,交涉完后离去。张凤文找来木工补堵漏洞。当时黄建平停止了焊接。中午12点半,施工队开工后,黄建平继续在营业室房上东北角焊接。1点15分由于补堵的漏洞堵的不严,电焊熔珠溅落在下层的家具营业室的泡沫塑料上,引起了特大火灾事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有80人死亡,55人受伤,林西百货大楼全部商品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该院认定,“被告人岳江、黄建平、张凤文、王福林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岳江、黄建平有期徒刑7年;判处张凤文、王福林有期徒刑6年;认定被告人孟玉珍、张玉珩、王洪图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孟玉珍、张玉珩有期徒刑5年;判处王洪图有期徒刑4年。”[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