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立法者加重处罚肇事逃逸的目的不在于督促行为人投案、避免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是在于要求肇事者及时救助伤者以避免转化重伤甚至死亡,清除肇事形成的交通障碍以避免后续事故的发生;即便行为人停留在现场而不施救和清除路障,即便行为人抛下负伤者或者现场混乱的局面而第一时间奔向交警部门投案,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成立肇事逃逸和逃逸致死,均不以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即便肇事仅造成轻伤,但因为逃逸致使轻伤转化成重伤、死亡,或者肇事没有造成死伤,但因为逃逸导致后续事故致人死伤的,均可能认定为肇事逃逸或逃逸致死。
第五,逃逸致死是指肇事后不救助事故负伤者导致死亡、以及因为不清除路障导致后续事故致他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二次肇事的情形。在不能认定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只能认定为肇事逃逸。由于通说和《解释》均认为构成逃逸致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加之《解释》规定肇事仅致1人重伤的通常还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导致司法实践中几乎见不到认定逃逸致死的判例。一方面实践中肇事逃逸率高达50﹪以上,另一方面,却见不到逃逸致死的判例,这显然是通说和《解释》惹的祸,导致1997年修改刑法时特意增设“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立法目的完全落空。
第六,既然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系一般主体,则只要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的人,包括行人、骑自行车者、牛马车驾驶者等,均可能成立肇事逃逸和逃逸致死。
第七,最高院将刑法第133条确定为一个统一的罪名是错误的,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客观事实上,逃逸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逃逸行为都是故意,对于死伤结果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如果维持交通肇事罪罪名,就应认为肇事逃逸和逃逸致死型交通肇事罪包括了故意犯罪,所以指使肇事者逃逸的应该而且能够成立肇事逃逸或逃逸致死的共犯。
第八,肇事后单纯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仅评价为逃逸致死就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积极移置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危险升高的,通常能肯定移置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积极移置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危险升高甚至降低危险的,通常应否定移置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定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通常应以逃逸致人死亡罪论处。
【作者简介】
陈洪兵,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孙国祥、黄星:“醉酒驾车之刑事法规之进路分析”,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第39页。
上海市崇明县人员法院(2009)崇刑初字第225号“葛××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61739&KeyWord=,访问日期:2010-4-16
浙江省高院响应质疑,“控制缓刑从严惩治交通肇事犯罪”,来自人民网: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2735/9958662.html,访问日期:2009-09-05
参见冈野光雄:《交通事犯と刑事责任》,成文堂2007年版,第219页;今井猛嘉:“饮酒運転对策立法の意义と课题”,载《ジユリスト》(N0.1342)2007.10.1,第129页以下。
参见原田国男:“危险運転致死伤罪の量刑动向”,载《现代刑事法》2004年第6卷第1号,第51页、第62页、第64页。
参见刘宪权:“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的应然标准”,载《法学》2009年第9期,第5页;孙国祥、黄星:“醉酒驾车之刑事法规之进路分析”,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第40页;等等。
参见刘明祥:“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载《法学》2009年第9期,第13页。
参见于志刚:“危险驾驶行为的罪行评价——以‘醉酒驾驶’交通肇事行为为视角”,载《法学》2009年第9期,第26页。
参见刘艳红:《走向实质的
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
参见吴云:“交通肇事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第120页;林黄鹂:“应当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第80页以下。
参见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36-237页。
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说第Ⅲ页。
曾根威彦:“交通犯罪に关する
刑法改正の问题点”,载《ジユリスト》(N0.1216)2002.2.1,第48页。
西田典之:《
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244页。
参见朱姗姗、王雷:“一起肇事七类违章判负全责获刑三年”,载《检察日报》2009-08-09,第2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刑初字第232号韩志辉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65797&KeyWord=,访问日期:2010 -5-15。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刑初字第035号“刘振龙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64544&KeyWord=,访问日期:2010 -5-15。
张明楷:“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期,第6页。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2009)寻刑初字第104号“邝石燊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47951&KeyWord=,访问日期:2010 -5-15。
陈界融、付翠英、艾尔肯:“陈某是否犯交通肇事罪——兼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3期,第39页。
张明楷:“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期,第5页。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刑初字第194号“朱安德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44892&KeyWord=,访问日期:2010 -5-15。
参见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2009)汉刑一终字第57号“赵立厂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293337&KeyWord=,访问日期:2010 -05-15。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2009)寻刑初字第57号“刘三儿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47969&KeyWord=,访问日期:2010 -05-16。
参见张丽卿:《交通
刑法》,台湾台北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今井猛嘉:“饮酒運転对策としての罚则の整备”、载《ジユリスト》(N0.1330)2007.3.15,第29页。
林东茂:《
刑法综览》(修订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色号2009年版,第390页。
参见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增订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Vgl.BGHSt12,81(83).
ClausRoxin,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BandⅠ,4.,Auflage,C.H.Beck München, 2006,S1071.
参见冈野光雄:《交通事犯と刑事责任》,成文堂2007年版,第42-47页。
孙国祥、黄星:“醉酒驾车之刑事法规之进路分析”,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第40页。
参见刘远:“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探究”,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第29-30页。
参见王敏:“论醉酒与刑事责任”,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第91页以下;单晓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载《人民检察》2005年8月(上),第37页以下。
参见冈野光雄:《交通事犯と刑事责任》,成文堂2007年版,第237以下。
参见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第24页以下。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汴金刑初字第117号“杨含珠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59187&KeyWord=,访问日期:2010 -05-21。
参见星周一郎:“危险運転致死伤罪の实行行为性判断に关する一考察”,载《信州大学法学论集》2007年12月第9号,第96页以下。
林钰雄:《
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40页。
参见高刑集23卷2号374页。
参见林钰雄:《
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66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刑初字第250号“蔡先猛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290290&KeyWord=,访问日期:2010 -05-16
参见汤玉婷、范福华:“意外被撞逃跑‘跑’来有罪指控”,载《检察日报》2000-02-05,第1版。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刑初字第13号“华某某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66650&KeyWord=,访问日期:2010 -05-16。
张明楷:“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期,第6页。
张书琴:“价值的差异:交通肇事罪中交通事故责任的判断问题”,载郎胜、刘宪权、李希慧主编:《
刑法实践热点问题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01页。
参见今井猛嘉:“饮酒運転对策としての罚则の整备”、载《ジユリスト》(N0.1330)2007.3.15,第25页。
高铭暄主编:《
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624页。
参见山口厚:《
刑法总论》(第2版),有斐阁2007年版,第54页。
冈野光雄:《交通事犯と刑事责任》,成文堂2007年版,第194页。
参见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第四版补正版),弘文堂2009年版,第59-60页。
看似因为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使得交通肇事罪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但在过失重伤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也不排除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日本可能以遗弃致死罪判处最重二十年的徒刑)而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刑初字第247号“张德庆过失致人死亡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68258&KeyWord=,访问日期:2010-05-17。
侯国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载《法学》2002年第7期,第44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2页。
参见前田雅英:《
刑法各论讲义》(第四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368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05页;陈兴良主编:《刑法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5页;等等。
参见《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0-81页。
Vgl.Cramer,in:Sch?nke/Schr?der,StrafgesetzbuchKommentar,26.Aufl.,2001,§142Rn.1.;BGHSt27,133.
Vgl.Dreher/Tr?ndle:StrafgesetzbuchundNebengesetze,45.Aufl.,1991,§142Rn.5.
参见神户地尼崎支判昭和34·5·28下刑集1·5·1320。
参见最判昭和45·7·28刑集24·7·569。
参见最判昭和46·92·8判时644·100。
参见冈野光雄:《交通事犯と刑事责任》,成文堂2007年版,第87-89页。
参见佐藤文哉、中川武隆:“救护义务”,载《判例タイム》第284号(1973年),第250页。
参见林东茂:“肇事逃逸——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上诉字第九号判决评释”,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16期(2000),第86-93页。
参见林山田:《
刑法各罪论(下)》,自版发行2000年版,第284页。
参见王泽群:“论我国刑法中的具体—抽象危险犯——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根据入手”,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631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3页。
侯国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载《法学》2002年第7期,第46页;侯国云:“论交通肇事后逃逸”,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第146页。
例如,司机甲某日晚上10时许违规驾驶,撞倒路边行人乙致其腿部骨折(属轻伤),乙当即躺倒在地呻吟不止。甲看见乙既未出血,也没有昏迷过去,自认乙的伤势并无大碍。为了逃避责任,甲慌忙驾车逃走。乙因小腿骨折不能行走,适逢当夜大风降温,天气异常寒冷,第二天人们发现乙时,乙已冻僵身亡。参见刘艳红:“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3期,第26页。
高铭暄主编:《
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625页(此部分由王作富教授执笔)。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2294号“张某某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52694&KeyWord=,访问日期:2010 -05-20。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刑终字第142号“曹居齐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276138&KeyWord=,访问日期:2010 -05-2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9)黔法刑初字第105号“邱刚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59539&KeyWord=,访问日期:2010 -05-2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刑初字第441号“武某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24538&KeyWord=,访问日期:2010 -05-20。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刑初字第277号“张新军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294855&KeyWord=,访问日期:2010 -05-20。
参见王作富主编:《
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3页。
高铭暄主编:《
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628-629页(此部分由王作富教授执笔)。
参见侯国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载《法学》2002年第7期,第46页。
林东茂:《
刑法综览》(修订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色号2009年版,第55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3页;参见高铭暄主编:《
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629-630页(此部分由王作富教授执笔)。
王泽群:“论我国刑法中的具体—抽象危险犯——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根据入手”,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634页。
桑杨杨、徐广山:“图方便牛车逆行酿事故理应担责”,载《检察日报》2009-12-22,第2版。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3页第543页。
黎宏:“论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中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126页。
参见冈野光雄:《交通事犯と刑事责任》,成文堂2007年版,第221页以下。
高金桂:“有义务遗弃罪与肇事逃逸罪之犯罪竞合问题——以台湾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上诉字第八号刑事判决为基础兼论
刑法第
二条之适用问题”,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第255页。
参见林东茂:《
刑法综览》(修订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4页。
于改之:“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载《中国刑事发杂志》总第47期,第23页。
许成磊:“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第28页。
至于是作为的故意杀人还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在理论上有争议。笔者认为,既然是升高了风险,应属于作为犯对待。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409号“刘冰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66252&KeyWord=,访问日期:2010 -05-21。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刑初字第187号“杨清波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58072&KeyWord=,访问日期:2010 -05-21。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刑初字第138号“胡功地交通肇事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65668&KeyWord=,访问日期:2010 -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