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翻翻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判决书,关于责任认定部分,无论检察院起诉,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几乎就是照搬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做出的所谓责任认定书。例如,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邝石燊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且制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变型拖拉机从寻乌县城往寻乌县留车镇黄姜村方向行驶,途中,因超车时车速快,未确保安全行驶,将同方向由谢应浩驾驶载乘被害人谢应来的二轮摩托车撞倒,致被害人谢应来倒地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邝石燊打“120”、“122”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应来系因巨大钝性暴力所致右胸部重度闭合性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邝石燊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谢应浩、谢应来不负事故责任,后经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邝石燊赔偿被害人谢应来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4400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邝石燊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寻乌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邝石燊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制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赣0255554变型拖拉机从寻乌县城往寻乌县留车镇黄姜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0206线2057KM+800M寻乌县河岭村路段处时,因超车时车速快,未确保安全行驶,将同方向由谢应浩驾驶载乘被害人谢应来的赣BKA172二轮摩托车撞倒,致被害人谢应来倒地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邝石燊打“120”、“122”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民警的处置。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应来系因巨大钝性暴力所致右胸重度闭合性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09年4月8日,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邝石燊驾驶载物超过核载质量且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车速快,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谢应浩、谢应来不负事故责任。2009年4月8日,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邝石燊赔偿被害人谢应来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4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邝石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过核载质量且制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超车时车速快,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鉴于被告人邝石燊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邝石燊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石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19]
难怪有学者毫无讳言地指出,“让谁负刑事责任,负多大刑事责任,要由行政官以责任认定书的形式来指导命令法官,法官只能执行,不能更改。果如此,法院没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耗费有关当事人大量时间金钱,轰轰烈烈‘走过场’,进行所谓的‘审理’,本案也就没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只须做简单技术处理:把公安局的‘责任认定书’改版成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其结果,一方面,导致行政权侵犯司法权。另一方面,不当剥夺公民要求和接受法庭审理的权利,以及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的权利等基本人权。”[20]应该说,“道路交通管理法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存在明显区别;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以下简称道交法责任),明显不同于刑事责任。也因为如此,确定道交法责任,并不完全是为了确定刑事责任。所以,刑事司法部门不应当直接根据道交法责任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以道交法责任认定取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21]下面结合道交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常发的交通违规情形,进行类型性分析。
(一)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
道交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应该说,不随身携带驾驶证,虽然属于交通违规行为,但不可能就此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道交法第8条和第11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很显然,要求进行机动车登记并办理机动车号牌,是出于交通管理上的需要,是否取得机动车号牌,与事故的发生不可能具有因果关系,故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的行为,不可能被评价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不可能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无证驾驶也应具体分析,实际上存在不同情形。第一,没有经过任何训练的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不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故意犯罪。第二,经过一定训练但缺乏足够技能的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经过了长时间训练具备充分驾驶能力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则需要分析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与主观罪过;倘若完全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了交通事故,驾驶者就不能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只能承担道交法责任。事实上,众所周知,在我国通过“开后门”取得驾驶证的,并非个别现象。所以,是否取得驾驶证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可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首先关心的是行为人有没有驾驶证,如果行为人是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交警同志们马上就如释重负,感觉可以交差了。因为,找出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就可以做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倘若不幸地发现,“肇事者”有证又有号牌,则麻烦得多。至少得在责任认定书中“编出”“不慎驾驶”、“行驶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车速过快”等理由。
例如,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在“朱安德交通肇事案”中审理查明,“2009年6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朱安德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固始县21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马罡集乡柳沟村路段时,将步行横过公路的马罡集乡桥口村村民吴昌秀撞倒致伤。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昌秀颅脑损伤属重伤。后经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安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昌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院认为,“被告人朱安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安德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安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2]应该说,本案中事故的原因主要在于被害人横穿马路,即便行为人有证驾驶有号牌机动车,事故也可能难以避免。所以,法院应当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不能仅因为行为人存在无证和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道交法上违规行为,就直接得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论。
(二)超载驾驶
道交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实践中经常发生货车严重超载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例如,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立厂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可是,事故调查报告证实:被告车辆核载9950千克,实载10425千克。仅仅超载475千克。仅此就断定严重超载,而且认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法院当然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一如既往地“照抄照转”,认为上诉人超速、超载行驶,负事故的严重责任,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3]对于核载9950千克的货车来说,超载475千克,通常难以导致货车难以控制,难以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上述法院将超载作为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存在疑问的。
(三)驾驶性能不良的、应报废的或者未经年检的机动车辆
道交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13条规定,对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司法实践中,往往机械地理解上述道交法上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存在上述道交法上的违规行为,就立即得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论。殊不知,道交法上的规定往往首先出于行政管理上的需要,与刑法上的规范保护目的往往不一致;是否系交通肇事罪中违规行为,是否系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为,应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断。
例如,江西省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三儿持有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报废机动车,途径肇事地点,未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梅自洪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何江英、张家友不负事故责任。”寻乌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刘三儿持逾期未换证的E驾驶证驾驶套牌粤MK0859报废庆铃小货车,载乘何江英、陈思亮、薛晋微及货物从寻乌县城蛇子头往寻乌县留车镇方向行驶,当日9时5分许,当行驶至206线2058KM+700M寻乌县报废车拆解场路段处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梅自洪驾驶载乘张家友的赣B1728Z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梅自洪当场死亡,被害人张家友、何江英受伤,车辆受损。2009年4月20日,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三儿持有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报废机动车,途径肇事地点,未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梅自洪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何江英、张家友不负事故责任。”该院认为,“被告人刘三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报废套牌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三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天。”[24]笔者认为,本案中,持逾期未换证的驾驶证驾驶,显然不能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虽然是道交法上的违规行为,但是否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进行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车型驾驶能力的实质判断,若具备相应的驾驶能力,同样应否定其系事故发生的原因;驾驶报废机动车虽然是道交法上的违规行为,但道交法上所界定的应报废的车辆,完全可能是性能良好的机动车,若本起事故并非是因为车辆性能不好所导致的,驾驶报废车的行为也不能谓之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从上述判决书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完全将道交法上的责任混同于刑法上的责任,将道交法上的诸多违规行为简单地叠加为刑法意义上的违规行为。
(四)酒后驾驶、醉酒驾驶
道交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统称“酒驾”)一直是交通肇事的重要原因之一,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设置了单独的罪名或者单独的法定刑,将酒驾行为作为抽象危险犯进行规定,只要人体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数值,就推定存在肇事的危险性,不考虑个体酒精的承受度,不待实际发生事故,就予以重罚。事实证明,严惩酒驾能够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25]我国自去年以来,由于孙伟铭、张明宝等特大酒驾肇事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国人的极大愤怒:有车族不仅随意侵占人行道、小区的有限空间,而且还肆无忌惮地轧人!酒驾招致被害人家属及广大无车族的一片喊杀声也就不足为怪。
“汽车是车道上跑动的凶器”,[26]酗酒驾车更是“车道上滚动的炸弹”[27]。酒驾的危害性毋庸置疑,严惩酒驾也是共识,从立法上单独设置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酒后驾驶罪、醉酒驾驶罪或者作为实害犯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当然是最理想的解决之途。但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下,需要务实解决的是以下问题:(1)酒驾者是否有权主张适用信赖原则;(2)酒驾和原因自由行为的关系;(3)酒驾者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对于醉酒驾驶行为是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酒驾者是否也有权主张信赖原则的适用?信赖原则主要适用于交通领域。交通上的信赖原则,最普遍的意义是指:交通上合乎规定行车的人,可以信赖其他人也会同样的合乎规定;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必须作相反的认定。或者这么说,一个小心谨慎的人,可以相信其他参与道路交通的人,也会同样小心谨慎;如果因为他人的粗心而发生事故,基本上,是这个粗心的人负完全责任。[28]虽然通常认为,一个自己违反交通法规的人,就不允许诉诸信赖原理。[29]但是,“在许多违反交通法规的人并没有对事故发生影响的案件中,这是不正确的。因此,一名酗酒的驾驶员,在别人不尊重他的先行权和这个事故对于清醒的驾驶员来说本来也是不可避免的时候,尽管他处于无驾驶能力状态之中,也仍然必须以信赖原理为根据而宣告无罪。”[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