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型税文化”与“负担型税文化”折射出来的政治差别是,在“收益型税文化”中,收税人是主人,在“负担型税文化”中,纳税人是主人。正是这一根本性的差别决定了在“收益型税文化”中税收的擅断,而在“负担型税文化”中必须实行税的法定主义。在税收擅断主义下,收不收税,怎么收税,民众只是通过官文“透露”才知晓,无法通过程序参与,更谈不上决定税收。在税收法定主义下,收不收税,怎么收税,由人民通过法律决定,收税问题上出了纠纷,由法律解决。这构成人民对政府的有效牵制:如果统治者不按民主原则组建政府,人民可以不纳税,所谓“不出代议士不纳税”,此之谓也。而它的潜台词就是,如果政府乱征税,它根本就玩不转。
正是在“负担型税文化”形成的过程中,西方逐渐形成了课税原则。例如,亚当·斯密的 “平等”、“确定”、“便利”、“经济”四大赋税原则。[3]这些税收原则中承载的就是纳税人权利。这些权利是为政的边界,也是人民控制政府的辔策。
近年来,纳税人权利研究开始进入国人的视野。1994年至今,期刊网上文题中含有“纳税人权利”字样的文章共140篇,而含有“纳税人基本权”字样的文章仅见一篇。[4]可见相关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放在我们前面的这本书《纳税人基本权研究》就是这个研究的一个可贵的尝试。
作者在对纳税人基本权进行立法史和学术史梳理的基础上,将纳税人基本权界定为是一种与纳税人非基本性权利相对应的基础性权利。纳税人非基本性权利主要表现为税收征管法或行政程序法中具体规定的税收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而纳税人基本权则是体现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中的纳税人权利,在纳税人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界定纳税人基本权后,作者进一步对纳税人基本权了分类,并将纳税人基本权的研究范围限定在严格意义上的、实体性的纳税人基本权上。作者特别强调此种意义上的纳税人基本权是宪法性的权利,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内容上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就自由权层面而言,强调国家对公民财产的这种剥夺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由此衍生出公民的依法纳税权、不受过分征收权、不受过度执行权、公平纳税权等权利。从社会权的层面来看,一方面,强调税法整体秩序所彰显的价值体系必须与宪法的价值体系相一致,在税法上不得有侵犯人性尊严,危害纳税人生存权的情形;另一方面,强调税款必须真正地“用之于民”以实现征税的目的,纳税人享有社会保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