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基本权与税文化
周永坤
【关键词】纳税人;基本权;税文化
【全文】
美国人特别推崇制衡原则(checks and balance),但是也有很多人对它的有效性表示怀疑,于是就有人用checks的双重含义(牵制,支票)来调侃,”give me checks ,and then we are balance.”意思是说,给我钱,我们才能平衡,意在强调控制了政府的钱袋,政府和人民才能平衡。这是前辈学人潘抱存教授当年讲述他在中央大学读硕士时的所见所闻讲的一个典故,现在用它来分析中国的许多问题,觉得豁然开朗。
我们天天听说,维稳的钱越过军费,公车的钱超过教育费,或者出国考察的费用超过多少千亿,老百姓买不起房,而官员却“分房”之类荒唐而现实的事,大家都已经习以为常,或者无奈地接受了。这是为什么?原来,我们的钱袋从来都不在自己手里,随意由他人拿的。比如,没有听说过一个税种或税率的决定由真正的人民决定程序,没有听说过一个地方“卖地”要经过人民决定——卖地是比税收更大的问题,因为卖地是吃祖产,吃子孙产,地卖完了人民将无立锥之地,在古代,卖地者无疑被称为败家子,甚至被指不孝。问题就在于,我们没有控制住自己的钱袋(税收决定权),也没有控制政府的钱袋(税收使用权),没有控制住自己的钱袋。“人民税收为人民”应当是一个规范性的判断,而现在变成了一个当然的、非理税收的理由。这是何等的荒唐。
高军同学的博士论文选的就是这类题目,它从纳税人基本权的角度论证基于财产权的税收决定权(利)在民和人民控制政府钱袋的正当性。现在,论文以《纳税人基本权研究》为名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我祝贺它的出版,希望它成为税收法治的启蒙之作。原文发在《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第第1期。]
较大规模的人类社会中都有税,不管其名目如何。但是“纳税人”及“纳税人权利”观念却是西方特产。理解这一问题首先得从“税”的词源说起。
现代汉语中的“税”是国人从西文Tax迻译而来,但是其实“税”与Tax可谓“形同而实异”。相同的是,两者都是人民向国家的一种货币或实物交付,此是一种基于权力的交付,而不是基于交换的交付,带有强制性。但是,两者所承载的文化却是完全不同的。
据中国最早的字典东汉许慎的《说文》,“税,租也”。“租”的本质是财产供他人使用所得之滋息,最典型的租是田租。税、租文意相通表明中国的“税”是以财产所有人“财产收益”的面貌出现的。或者说,在中国的税文化里,“税”被看作财产所有人从供他人使用的财物上所获得的一种“滋息”,它类似于“租金”或者“利息”。这可以从两方面证明。第一,在中国古代,交给国家的土地税又称“公租”,交给田主的租金叫“私租”,它们都叫“租”,本质相同,只是交给不同的主而已。第二,中国古代放贷所收取的利息也叫税:“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这里的“收税”指放贷之利息。[1]税租相通的典型是唐代的租庸调税制。在唐代的均田制下,丁男由政府授田百亩,其中八十亩口分田,二十亩永业田。相应的是,每丁每年向政府交纳栗二石或稻三斛,叫“租”,由口分田支付;交纳贡品(绫、绢、絁、麻、布等),谓之“调”,由永业田支付。在均田制下,政府规定口分田种粟、稻,永业田种桑、麻,正好是“租”和“调”所要求之物。在此制下,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收取实物地租的形象清清楚楚。我姑且称这种税文化为“收益型税文化”。这是一种从国家角度来观察税的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