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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企业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第一,我国监狱经济改革的理论探讨为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近年来,我国关于监狱经济、监狱生产、监狱企业的学术探讨已经有了长足进展。部分话题已经相当深入,有的专家甚至开始进行制度设计的探讨。其中,有些专家提供了几种方案供参考,即设立中国监狱工业协会,组建专门的省级监狱产品经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可以考虑由中国监狱工业协会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监狱产品的经济实体;可以考虑监狱管理局下设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可以考虑在司法厅(局)下设监狱集团公司,也可以在经贸委下设监狱企业集团公司。(注:参见郭建安、陈志海《监狱生产管理体制改革》,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8期。)这些理论探讨直接触及到监狱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立法中最大的难点在于体制的不顺,如果不管不顾现行体制,立法的风险很高。不少专家对监狱改造体制的关注,为监狱企业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我国目前司法领域立法已经有相当积累,为监狱企业立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我国目前司法领域颁布的法律有《监狱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司法人民警察适用的《警官法》,上述法律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监狱企业立法而言,能够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监狱企业才可能避免走更多弯路。第三,我国特别形态企业立法逐渐增多,可以为监狱企业这种特殊的企业立法提供立法模式的参考。我国企业改革走过了20年的历程,企业立法积累了相当多的成果,在上文提到的立法之外,学者开始关注特别形态企业立法,如邮政、军工、铁路、金融、文化产业等等。“这样就使得对特殊企业的定位不明,该特不特,这种‘特’,是由它们的政策性、管理性、非竞争性等社会和法律的要求所决定的。在不该特的方面,却发生了‘特’,这样特,是因为适应竞争性、市场化的要求的普通企业法实际上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整,故而在设立、组织、财务和运作上,放任行政操作,不能纳入企业法治轨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脱法状况。”(注: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179页。)监狱企业立法一定要搭这些特殊形态企业立法的车,至少不能落在后面。第四,国家领导人给予了相应的关注。江泽民等几位原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调研,做出批示,针对监狱企业面临的问题,指明了方向。(注:参见:《监狱学家与经济学家的对话——关于监狱生产管理体制改革》,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2期。)我国每项立法都凝结了众多人的心血,同样也包含着领导的关心,每一件法律草案的通过首先在基础环节上各级领导都给予了支持。监狱企业改革国家领导人曾经给予了相应的关注,监狱企业立法同样能够得到领导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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