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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企业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客观地说,目前,在监狱工作实践中,不同地域范围内的劳动改造载体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有的已经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现代企业,尽管其管理方式、资本构成及其治理结构与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有距离,但其存在的社会生产力是相当可观的,有的劳改载体则不具备企业的基本要件,甚至有的监狱还面临着没有改造场所与改造载体的尴尬。部分经营较有业绩的监狱企业,其管理人员一般认为,应维持监企合一的现状,维持现行国家相关监狱企业的政策,实际上是既得利益的维护者,属于监狱企业改革的“保守派”;部分经营业绩较差的监狱企业,则力主监企分离,以寻求监狱企业发展的空间。还存在一种观点,就是监狱企业不属于企业,并认为监企分离逻辑上讲不通,实践中行不通。(注:朱志杰:《监狱经济定位判断——政府采购与监狱经济体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5期。)不论是哪一种观点,哪一种认识,是保守,是激进,一个基本事实是:监狱与罪犯改造中的经济载体是客观存在,并且这种经济载体越来越趋向于企业。不论是监狱企业搞得不错的监狱管理机构,还是监狱企业搞得差的监狱管理机构,都不能回避一个事实:目前监狱经济改革已经成为一个不再陌生的话题。换言之,不论愿改不愿改都得改,是早改还是迟改终究得改。那么,实践中的监狱企业改革的方向何在?如何改?从哪里改起?这些基本问题的回答是必须的,尽管这些问题不是笔者一个非专业人士,说得再清晰一点,不是一个外行能够回答得了的,但是探索这些问题则不一定是“圈内”人士,毕竟企业立法是一个社会问题。


  

  关于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关系问题是监狱企业改革的重心,“今天习惯叫它‘监狱企业’。这个部分最初只是作为刑罚执行手段之一而设置的,但是当它一经产生之后,因为其追求经济效益的本性以及和市场的天然的联系,它就迅速企业化了……监狱企业虽然派生于监狱的需要,但它只要形成了自身的结构,便不再会完全服从监狱的意志。”(注:郭明著:《学术转型与话语重构——走向监狱学研究的新视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254页。)监狱作为一个国家机器的部件,它完全是公权力的集中体现,是执行刑罚的场所。国家在不同行政层面上设置了相应的监狱管理局作为管理监狱的职能机构,而监狱作为执行刑罚的机构,在不同人的认识中是所谓的“高墙与电网”,监狱是由人民警察与罪犯组成的,应当说,监狱长、人民警察、罪犯是构成监狱的主体。而监狱企业则不完全属于行使公权力的机构,它具有双重性,它在改造罪犯时执行了公法主体的职能,这种职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我国的劳动改造曾经创造的辉煌是值得肯定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公权力机构都在重新调整自己的角色,重新定位自身的职能,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权力的进退尺度是由前者决定的,不可能存在一成不变的计划体制下的权力机构。监狱及监狱企业同样如此,尤其是监狱企业,在计划体制下单纯承担改造罪犯的生产单位必然面临市场经营的难题,也就是说,监狱企业在完成改造罪犯的公法主体的职能外,还承担了作为市场特殊主体的私法角色。更深层地讲,今天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力量敢于保证:所有的监狱长、所有的人民警察,所有的监狱管理机构,你们只管负责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国家为此提供全免费的“生产”场所,不论效益好坏、不论是否赢利!为什么如此?过去监狱与监狱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可以延续,即监狱企业作为单纯的生产单位为什么不可以呢?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系统中的子系统,计划经济时期,监狱企业可以成为单纯的生产单位、单纯的劳改单位,这种角色几乎等同于所有普通企业,其他普通企业实际上也是单纯的生产单位,经营问题是国家统盘考虑的事情,普通企业的产品流转与监狱企业的产品流转并无实质上的差异。也就是说,普通企业不是经营企业,监狱企业也无所谓经营问题,这正是问题的实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经过若干年的企业制度改革,我国普通企业正逐步由“生产型企业”向“经营型企业”过渡,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明显加重,每个企业都需要开拓市场,将自己的产品销出去成为商品,国家不再以统一计划的名义负责产品的流通与交换。那么在此背景下,监狱企业的产品能够不融入市场,仍由国家计划“供应”吗?能否将监狱企业的产品完全实行政府采购呢?我看也不可能,我国庞大的监狱生产系统,其产品数量惊人,产品系列从宏观到微观、从加工到研制、从粗加工到深加工,样样齐全,政府不可能对所有产品实行政府采购。唯一的出路在于:监狱企业的产品同样需要走向市场、需要流通与交换。监狱企业需要成为经营性的监狱企业,这也是目前的基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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