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国,刘立华.女警参与男犯施教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4,(5).)环境改造人的观点已被广泛接受。
4.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舶来品,它在西方已经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扛和山东等6个试点省(市)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所以,在我国,社区矫正还只是点上的工作,还没有大面积地铺开,因此,它还是一个正在不断研究深化的课题。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刑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注:冯卫国,江献军,高艳青.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构想[J].中国监狱学刊,2004,(5).)
对社区矫正的作用和价值是目前监狱理论理论界讨论得较多的一个话题,归纳起来,有这些方面:第一,有利于罪犯的改造。马克思说“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动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天性。”(注:转引自冯卫国,江献军,高艳青.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构想[J].中国监狱学刊,2004,(5).)罪犯是社会化的失败者,将罪行较轻、危险性较小的放在社会环境中矫正,有利于他们的改造。第二,有利于减少重新犯罪。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的罪犯,始终没有离开过社会,没有刑释人员的“监禁人格”和对社会的陌生感,因此也不会出现有些刑释人员适应社会时由于种种困难而导致的“破罐子破摔”,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提高行刑效益。据英国官方的统计数据,英国每年对一个监禁犯的投入高达7000英镑;对保护观察者所投入的资金是每人每年520英镑;对于处以社区服务令的罪犯投入更低,大约是每人每年490英镑。由此可见社区矫正的经济性是比较明显的。(注:冯卫国,江献军,高艳青.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构想[J].中国监狱学刊,2004,(5).)第四,缓解监狱的监禁压力。这几年我国监狱押犯人数大幅度增加。据法院的统计,1999年全国法院判处犯罪分子60余万人,比1998年上升14%,2000年判处64万人,比1999年上升6.28%。同时,我国的假释率长期偏低。(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治工作课题组.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治工作[J].中国监狱学刊,2004,(1).)这些都导致我国的监禁压力不断加大。将罪行较轻、危险性较小的罪犯放在社区中进行矫正可以缓解监禁压力。
三、对改造罪犯新方法、新途径的思考
近年来,监狱理论界和实践界越来越重视罪犯改造方法和途径的探索和创新,尤其是2002年司法部提出了“以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以来,各监狱探索改造罪犯的新方法和新途径的积极性更是高涨,改造罪犯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涌现了不少。总的说来,这些新方法、新途径都有创新,是对传统的三大改造手段的丰富和发展,而且,这些方法和途径不同的程度地对罪犯的改造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是值得肯定的方面。但是,其不足之处也存在,主要体现在:第一,推广不够。许多有效的方法和途径还只是实践于个别监狱或少数监狱,还只是停留在点上,没有大面积铺开。第二,探索不够。传统的管理、教育、劳动三种改造手段只是比较笼统地概括了罪犯的改造方法,其中的每一种改造手段都包括许多具体可行的措施,尽管这几年探索了一些,但这些探索远远解决不了罪犯改造中的问题,而且,这几年罪犯构成出现了新的特点,涉黑(恶)涉毒犯、邪教犯、高职务犯、经济犯、团伙犯和高科技犯等等的比例不断上升,对于这些罪犯,有针对性的方法和途径还很少。因此,对改造罪犯的方法和途径的探索还需不断努力。第三,科学化程度不够。以上探索的改造罪犯的方法和途径,科学理论的指导不够,因此,有些方法的适应性很窄,只是针对个别的罪犯或少数罪犯,缺少方法的规模效应(所谓规模效应,就是要提高方法的适应面,一种方法经过一些调整后能适应一大批罪犯的改造)。另外,目前探索的有些方法和途径,或者对现行法律有所突破,或者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解决这些矛盾,这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