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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减刑制度完善研究

  

  (一)新疆兵团监狱减刑工作具体做法的亮点


  

  1.实务中对应当减刑,可以减刑的减刑条件明确界定。兵团监狱为了积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司法部第77号令等,结合行刑工作实践对应当减刑、可以减刑的减刑条件进行了细化。


  

  (1)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认定罪犯是否确实有悔改表现,应当事实求是。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提出的申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不认罪服法;对违纪行为的罪犯,只要在减刑资格条件范围内的,被评为师局级改造积极分子、文明服刑人员的,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一般可予减刑。


  

  (2)立功表现的认定,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检举、揭发监(所)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经省级以上有资质的单位评奖或者确认,并因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消除事故隐患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维护监管秩序事迹突出的,如发现其他罪犯或在押人员自杀及时报告抢救成功等;有其他有利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对兵团监狱管理局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可视为有立功表现。[3]


  

  (3)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78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犯罪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属刑法明文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全国或全省范围有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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