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区矫正:刑事政策学的诠释

  

  刑罚的报应性和预防性并非是绝对对立、不可调和的,现代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讲究报应基础上的预防。报应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正当原则,表现在刑罚上,就是刑罚必须建立在罪有应得性的基础之上。罪有应得性作为刑罚根据与应受惩罚性作为犯罪特征存在一种对应关系。预防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效率原则,刑罚目的中的效率原则是以防卫社会为基础的,当社会受到犯罪的侵害时,为了保障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有权惩治犯罪。任何刑罚,都是因其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存在的。[13]但是,刑罚的预防性必须受报应性的制约,否则将有侵犯人权的危险,成为国家惩罚犯罪时滥用刑罚的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两极化刑事政策正是刑罚目的报应性与预防性相统一的产物,其具体表现就是“轻轻重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14]具体而言之,“轻轻”是指对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采取较轻的刑罚,诸如罚金刑、资格刑、社区处遇措施等;“重重”是指对那些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如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累犯等采取严厉的刑罚,将其长期监禁,没收其全部财产,甚至于剥夺其生命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实行除因为上述刑罚目的二元性的本质要求外,还有一个关键性的现实因素,即各国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大量犯罪激增的现实这一矛盾。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遵循刑罚目的的二元性的本质要求,我们必须采取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对那些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轻微犯罪实施宽松的刑事政策,实行社区矫正等社区处遇性措施,由社会参与,国家与社会上的力量联手(但以社会为主导)共同教育、改造犯罪人,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这样,国家就有足够的精力打击那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刑事犯罪,保护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全体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实行社区矫正是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刑罚结构日趋合理的重要体现。


  

  三、社区矫正的基础:二元化的刑事政策模式


  

  论及刑事政策的模式问题,不能不先谈刑事政策的概念。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刑事政策,即谓为国家以预防以及镇压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之诸制度,对于犯罪人以及有犯罪危险人所作用之刑事上之诸对策”;[15]“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依据本国犯罪态势制定的,依靠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对犯罪人和有犯罪危险者运用刑法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目的的方针、策略和行动准则”;[16]“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在对特定历史时期的情势进行评断的基础上,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而制定的指导方针”。[17]上述刑事政策概念对刑事政策的制定主体的界定过于狭窄,或者认为是国家,或者认为是国家或执政党。如果这样界定刑事政策的话,刑事政策的作用不会得以充分的发挥和体现出来,达不到刑事政策对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指导目的。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与实践。[18]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教授所提出的“社会整体”,既不是单指国家,也不是单指社会(此处的社会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对的市民社会),而是二者的合一,即国家和社会的组合。所以,我们认为,刑事政策的主体应是国家和社会,刑事政策就是指国家或者社会为了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犯罪现象和犯罪态势,通过运用刑罚和与刑罚具有类似作用的其它非刑罚措施,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活动,对犯罪人和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对策和策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