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典其实也有社区矫正的规定,比如其所规定的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只是在《通知》颁布之前没有正式提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社区矫正概念的提出,是我国刑法思想发展和刑罚制度进步的表现,顺应了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按照《通知》的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人,如果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按照《通知》的规定,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背景:两极化刑事政策
刑事古典学派以报应刑思想为指导,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报应,行为人的罪行多重,就应有多重的刑罚与之相适应,即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7]此思想的影响下,主张刑罚的一般预防,重视刑罚的威慑功能。在刑事古典学派的刑事政策思想中,因果报应是其最基本的思想体现,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必须要被科以相应的刑罚。他们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在刑事古典学派看来,刑罚的功能就在于惩罚犯罪,威慑社会上其他人不要犯罪,在其思想中并无教育刑思想的内容存在。如果对犯罪人施以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化措施,根本达不到其所主张的使刑罚所造成的“痛苦”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与快乐”[8]因为,为预防一个犯罪,抑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作为一个恐惧物的刑罚必须超过作为诱惑物的罪行。—个不足的刑罚比严厉的刑罚更坏。[9]
刑事新派遵循目的刑思想,或者说是教育刑思想,他们从实证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将犯罪原因归结为犯罪人自身、环境、社会等多方面因素,重视刑罚的教育、矫正功能,批判刑事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人,而在于矫治犯罪人,使其不再犯罪,改恶为善,重新复归社会。在刑事新派的刑事政策思想中,矫治刑观念是其主导观念,在他们看来,犯罪是社会的病因,犯罪人就如同病人一样,病人需要的是治疗,因而犯罪人需要的也是治疗性的、回复性的处遇,而不是惩罚。“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语),因此社区矫正等非监禁性处遇措施是刑事新派的刑事政策思想的必然要求。
从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新派的刑事政策思想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刑事古典学派的刑事政策思想是以刑罚运用为核心的,主要是借助于刑罚的威慑性,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因此,刑事古典学派对刑事政策是持相当狭义的理解的,仅将预防犯罪之手段限于刑罚。[10]但是,犯罪是由行为人自身的生理、心理因素以及环境、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系统作用的产物,刑罚并不是制止与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刑事政策主要以特别预防为其目的,因犯罪人犯罪性大小之程度以及犯罪性形成之过程等均各有不同,故各个犯罪人在矫治其犯罪性上之需要亦因人而异。因此欲期对犯罪人所为之处遇能真正的发生改善之作用,须依个别化之原则。[11]从刑罚个别化的角度出发,就应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遇措施,对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人采取诸如监禁、剥夺生命等严厉的刑罚手段,对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采取罚金等财产刑,或剥夺某种资格的资格刑,或采取社区矫正等非监禁的社区处遇措施,用李斯特的话讲,就是“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12]因此,只有在刑事新派的刑事政策思想的视野中,社区矫正思想才有提出、存在并得以落实的可能性和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