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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犯的矫正激励

  

  (七)学习


  

  未成年犯中的许多人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个体社会化必须完成的文化知识学习任务,在他们身上还未能完成,他们是社会化的失败者。将他们送进未成年犯管教所,也是给他们一个重新社会化的机会。因此,学习文化知识、学习职业技能、学习社会生活知识,是社会对他们的需要进行的正面引导,这也是他们远离刑罚、彻底告别刑罚生活的正确选择。


  

  四、未成年犯激励矫正的措施


  

  (一)根据未成年犯的心理特点,多给予正面鼓励


  

  未成年犯的身体正处于发育期,从生理角度讲,正值内分泌活跃和亢进期,如果受到过度的思想压力,易于因内分泌失常而影响身体发育;从心理角度讲,未成年犯还不是心理成熟的个体,如果给以强刺激,易于引起他们感知偏颇和扭曲,使他们的人格发展偏离正常,进而影响心理发展和健康。{1}所以,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针对他们身心具有可塑性的若干特点,多实施正激励,少采用负激励。多给予物质奖励、信任激励、赞赏激励、亲情激励、学习激励、岗位激励等。


  

  (二)针对未成年犯对亲情的需要,注重家庭亲情激励


  

  家庭因素在未成年犯教育矫正过程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家庭亲情对未成年犯的法制观念、人际关系、需要与动机、情绪状态、环境适应起着各种各样的影响作用。家庭亲情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影响,具有长期性、深刻性、个别性等特点。在未成年犯看来,家庭的亲情是他在服刑期间最可信赖的一种情感,亲情激励也是他在服刑期间,最希望得到的激励之一。应当抓住未成年犯的亲情需要,从家庭着手进行家庭激励。


  

  (三)为未成年犯未来人生着想,实施个别化文化与技术教育激励


  

  未成年犯就其罪犯身份而言,是暂时的,终有一天,他要回到社会,成为一个普通的社会公民,过上正常人的自由生活。考虑到未成年犯今后的成长和发展,我们应当对未成年犯在实施激励时,兼顾他今后走上社会的需要。在法律激励方面,应当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适当增加对未成年犯法律激励的机会,让他们尽可能通过自己的积极表现早日回到社会。在日常的活动中,应当多施加文化学习和技术学习激励。使他们在服刑期间,学到完成社会化过程所需要的文化知识,学到今后走上社会能够赖以谋生的劳动技能。


  

  (四)时刻燃烧着未成年犯心中的希望之火,让他们在希望中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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