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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犯的矫正激励

  

  二、未成年犯矫正心理特点概述


  

  未成年犯血气方刚,年轻气盛,易于冲动,服刑期间,其矫正心理具有这样几方面的特点:


  

  (一)形不成心理定势


  

  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其矫正表现最容易发生反复,思想认识与行为都有可能“昨是今非”,心理上没有一个定势,服刑矫正不能沿着既定的方向一直前进。他们经过管教一段时间,有了比较好的矫正表现,但又会突然犯下意想不到的错误。他们在思想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但他们很快又会去实施某一违规违纪行为。他们可能被一个矫正工作者管教时,表现很好,但被另一个矫正工作者管教时,表现判若两人。


  

  (二)行为动机上无主见


  

  他们的行为动机缺乏自主性,遇事不是由自己的主观动机去决定自己的行为,而是时常被别人左右。这样的动机特性,一方面预示着他们有着矫正的心理基础,矫正工作者们如果能正确引导,则矫正应是指日可待。然而问题又并非如此一帆风顺。动机的无主见还表明他们的行为动机也可能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如同犯间的抗管抗教思想的影响,受他人传习犯罪的卵向。


  

  (三)情绪表现的幼稚性


  

  未成犯由于认识的不成熟,对于一些问题缺乏周全的思考,容易就事论事,感情用事、意气用事、一旦情绪冲动,则难以自控。服刑期间,他们会因为一句感人肺腑的话而涕泪纵横;或是因为矫正工作者一句批评听不顺耳而暴跳如雷;也会因为同犯的一句并无恶意的话而生气,大打出手。这种幼稚性情绪,如果能够加以正面引导,并注意控制,则可以成为矫正的有利因素。如果不能很好地利用,控制不力,则不仅会妨碍未成年犯个体的服刑矫正,也会对整个未成年犯集体的矫正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四)对典型举止的崇拜性


  

  未成年犯虽为罪犯,但仍具有一般未成年人内心的那种明星崇拜心理。服刑期间,这种崇拜心理,可以转移为对某个他所敬仰的人,或他所仰慕的人的崇拜心理。这种被崇拜的对象,既可能是监狱矫正工作者,也可能是同案犯中的某人。矫正工作者从正面树立了一种道德人格形象,他的行为举此会对一些未成年犯产生思想行为潜移默化的作用。


  

  (五)教育认知的偏差性


  

  未成年罪犯中的多数人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教育认知偏差。这种偏差表现在:一是他们对过去的学校教育、社会宣传中的一些做人的几码道德、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缺乏正确认知,甚至从反面来理解这些道理。二是在学校中,他们往往是学习竞争中的失败者,多数人被视为学校成绩排名中的落后分子。这一现象更进一步反映他们平时对学校课堂教育中的学科理论知识,不能象其他学生那样进行正确的理解,存在着理解的偏差,这才导致了他们的学业落后。这样一种偏差在未成年犯服刑过程中,还有可能继续发生,如民警讲的一些法律知识、开展的一些思想政治教育,讲的一些做人道理,他们仍有可能反向理解,而对一些文化知识、技术技能则又缺乏接受能力,不能正确理解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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