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思想认识的可变性。在监禁环境中,未成年犯无法再去接触社会的反主流文化,他们的错误思想观念遭到了彻底的批判与否定。他们的错误思想认识从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那天起,就被捆束起来,进行集中清除。未成年犯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劳动教育,环境净化,都对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消除作用。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思想观念,经过监禁矫正,能够走上正道或回到正道,以此更能说明未成年犯具有可塑性。
3.操作行为具有可塑性。从行为学的角度看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反射行为与操作行为,反射行为多为简单行为,而操作行为多为复杂行为,人的行为多为操作行为。操作行为受环境的影响,具有可变性。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正是一些操作行为。这些操作行为的发生既受到了环境的影响,也与未成年犯过去的行为后果被强化有着很大关系。这种强化既可能是来自家庭的溺爱、也可能是社会对他们的不良行为没有教育的责罚。被监禁后,未成年犯的操作行为一方面受到了新的环境的影响,具有环境感染性,同时,一种操作行为作出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此通过正强化,或是负强化,对正当行为固化;对错误行为清除,长此以往,罪犯的行为模式就会发生变化。
(二)动机归因与激励理论关于未成年犯的矫正激励剖析
动机归因与激励理论表明,激励不仅可以针对个体的需要进行正激励,也可以根据个体的需要进行负激励。需要引发了动机,动机又引发了行为,成为行为的动因。为满足需要,可以实施正激励,为抑制需要,则必须实施负激励。如果说,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看未成年犯的可塑性,应当进行正激励,那么,从犯罪行为归因的角度分析,针对诱引犯罪行为的不良需要,则应对未成年犯的一些不良需要进行负激励。
事实上,不少未成年犯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低级庸俗的需要是分不开的。在生物需要方面,他们对金钱、财物、饮食、女色、玩乐等本能需求超乎寻常,他们过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为满足这些本能需要。在社会性需要方面,他们缺乏正当的社会认知,总想通过犯罪行为认识自己、证明自己;他们喜欢向别人炫耀自己的武力,以获得别人的接纳、征服别人;他们希望以冒险为手段,刺激自己的生活;他们对损害过自己的人或社会容易产生报复心理。
从未成年犯的这些需要与犯罪动机来看,一方面,他们的犯罪原因后面有着必然的动机支配。另一方面,与其他成年犯罪人的犯罪相比,他们的犯罪动机又与他们的心智不成熟相关,具有明显的幼稚性。已有的青少年犯罪归因理论研究表明,未成年犯的犯罪动机主要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1)有好奇心;(2)追求娱乐;(3)极强的虚荣心;(4)寻求刺激;(5)要求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