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犯的矫正激励
胡配军
【摘要】未成年犯管教所为了强化未成年犯的矫正动机、调动未成年犯的矫正积极性需要采取各种奖惩措施。必须依托发展心理学、动机归因与激励等理论,重视未成年犯矫正心理特点,关注未成年犯的心理需要,才能达到较好的矫正效果。
【关键词】未成年犯;矫正;激励
【全文】
一、未成年犯矫正心理的学理分析
所谓未成年犯矫正激励,就是未成年犯管教所为了强化未成年犯的矫正动机、调动未成年犯的矫正积极性,而采取的各种奖惩措施。未成年犯作为罪犯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身心特殊性以及他们在服刑期间不同于其他罪犯的行为表现,决定了他们具有可矫正性。以未成年犯矫正激励的基础理论为指导,正确运用矫正激励手段,可以使未成年犯通过再社会化,变成合格社会成员。
(一)发展心理学关于未成年犯的可塑性理论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物质是运动的,一切都是变化的,万物皆有可变性。未成年犯是一种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与定型的人,他们的身心有着很强的受示性与可塑性。受示就是受影响,可塑就是可造就。他们的身心容易受到所在环境的影响,不同的环境对他们具有不同的塑造效果。在发展心理学看来,他们的可塑性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动力定型的可变性。人对外界刺激的反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条件反射,一是无条件反射。无条件反射行为多为本能的反映,而条件反射行为都是后天习得的行为。在后天的训练中,当一个人对某一种刺激多次作出同一种反映时,这时就形成了关于此类反映的动力定型。人的条件反射一旦成为动力定型后,就有了相对稳定性。未成年人对于一些外界刺激已经能够形成初步动力定型,但这种动力定型的基础不牢,稳定性差;他们对于这些动力定型缺乏深刻的认知,有些反映就是一种盲从或是由于盲动,是一种幼稚。当未成年犯生存的社会环境变化后,未成年犯在被监禁的新的环境中,他们的身心包括他们的需要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他们对外界的刺激也会根据环境的变化作出调整,形成了适合环境需要的新动力定型。在这种环境下,他们的行为的受示性启发着他们可以按照要求,向矫正工作者汇报问题,请矫正工作者出面解决。这样就改变了过去一贯的对人际矛盾动力定型反映方式,对人际矛盾的解决不再是用升级矛盾的办法,而是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办法,使人与人的关系恢复到和谐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