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我国刑法中设置社会服务刑是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举措,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服务刑的功能决定了它应当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社会服务刑具有以下功能:(1)限制犯罪人因被判处监禁刑而在监禁场所受到交叉感染的机会;(2)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的强制性的劳动消除犯罪人违法犯罪的倾向,使其养成成良好劳动习惯;(3)通过社会服务刑对犯罪人的惩罚,震慑虞犯者约束自己的行为;(4)社会服务刑的劳动可以为社会创造一定的财富,补偿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失;(5)社会服务刑直接节省了用于建造和运行监狱的费用,同时也节省了刑事司法资源。(6)社会服务刑不割断犯罪人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不会引起犯罪人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社会服务刑的这些恰恰与社区矫正制度追求的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其执行方法和执行内容也完全符合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因此社会服务刑应当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设置社会服务刑是完善我国罪犯矫正体系的需要
我国罪犯矫正体系受制于我国的刑罚体系。我国的刑罚体系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结构形式,刑罚种类相对单一,与当今社会犯罪呈多样性、差异性的刑事司法的现实不适应,造成监禁刑的比例过大,非监禁刑的比例过小。使得我国刑罚体系不完整不合理。对于轻微犯罪可以选择的刑罚方法太少。因而,我国罪犯矫正体系也始终是监禁矫正比例过大,社区矫正比例过小。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不需要关押的轻微犯罪人不得不判处监禁刑,明显造成刑罚的过剩,刑罚资源和行刑资源的浪费,实际上也不利于犯罪人的教育矫正。
社会服务刑的设置,可以加大非监禁刑的比重,弥补其它非监禁刑的不足,社会服务刑在作为管制的附加刑或作为适用缓刑、假释附加条件,使得管制有实际执行的内容,对罪犯的监督改造和考察也具备了可操作性,适用缓刑、假释的犯罪人也不会被放任自流。在罚金刑难以执行或罚金刑达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的情况下,社会服务刑还可以发挥罚金刑所不具有的惩戒和改造作用。因此,社会服务刑的设置,可以改变我国罪犯矫正体系不科学不完整的状况,充分满足惩罚和教育改造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的需要,为社区矫正提供新的有效途径。
(三)设置社会服务刑是行刑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行刑社会化是刑罚执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行刑社会化立足于犯罪人的回归社会,将行刑的过程视为犯罪人的社会化过程,提倡以能够促使犯罪人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和途径进行行刑活动。行刑社会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执行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行刑社会化的目的是尽量避免给服刑的犯罪人打上“罪犯”和监狱的烙印,尽量使行刑的过程、方式、环境与社会生活的过程、方式、环境相一致,以便犯罪人回归社会后,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行刑社会化要求打破传统刑罚执行制度的封闭性,呈现开放性、社会性的特点,促进服刑人员与外部社会的接触,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参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矫正活动,使整个刑罚执行活动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