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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刑的设置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在俄罗斯,刑法典规定了类似于社会服务刑的强制性工作。作为主刑的强制性工作,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有不同的规定。针对成年人,强制性工作要求服刑人在工作或学习之余,无偿完成社会有益的工作,工作种类由地方自治政府确定;强制性工作的时间为60—24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服刑人恶意逃避强制性工作刑的话,则以限制自由或拘役代替;某些残疾人、孕妇、有8岁以下子女的妇女、老年人(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现役军人不得判处强制性工作刑。针对未成年人,强制性工作必须是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工作,期限为40—160小时,在工作或学习之余进行,未满15岁者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已满15岁者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


  

  (四)我国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


  

  在香港地区,监狱矫正及出狱人的安置帮教统称为罪犯康复工作。从事罪犯康复工作的机构主要是惩教暑。而社区刑罚主要由社会福利暑负责。香港法律特别对青少年适用监禁刑进行严格限制,除非没有其他更为恰当的处置措施,任何法院皆不得判处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囚禁。香港的社区矫正项目主要有:(1)感化服务。一种在社区内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非监禁性矫正措施,根据感化罪犯条例,法庭可对犯有轻微罪行的犯罪判处感化令。接受感化令者在感化主任的指导监督下,可以继续留在社会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但必须保持良好行为;(2)住院训练。对于缺乏家庭监护的未成年人,以及判处感化令需要集中管束一段时间的,法庭根据感化主任的报告判其入住感化院,住院训练在一个受约束及讲求纪律的环境下进行;(3)社会服务令。法庭向罪犯发布社会服务令,责令其从事法庭指定时数的社会公益工作。香港民间组织如善导会等,也与惩教暑和社会福利暑合作,对社区服刑的犯罪人开展社会帮教工作。


  

  香港的“社区服务令”条例于1984年正式通过,并在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诉法庭。我国香港地区《社会服务令条例》第四条规定: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法庭才可以颁发社会服务令:一是社会服务令适用的对象是被宣告构成可判处监禁刑罪行的14岁以上的人;二是社会福利署署长通知法庭,执行社会服务令的管理设施有效;三是被告人同意对其颁发该命令;四是法庭考虑了感化官提交的报告或者聆讯感化官的报告后,认为被告人适合从事社会服务令中规定的工作;五是法庭认为,可以颁布社会服务令,从而让被告人执行社会服务令规定的工作{6}。


  

  国际社会在倡导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通过了一系列的决议,颁布了一系列的文献。这些决议和文献,均把非监禁刑的适用作为社区矫正的基本方向,而社会服务刑则被作为非监禁刑的核心内容向国际社会推介。


  

  三、设置社会服务刑是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举措


  

  从前述部分国家和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情况看,国外和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已日臻成熟。毫无例外的,社会服务刑均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内容。综观各地不同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当前世界各地的罪犯矫正模式:罪犯矫正方式有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包括作为独立刑种的社会服务刑;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缓刑、假释,而缓刑、假释大都以附加社会服务刑为适用前提;作为短期自由刑或罚金刑替代刑罚的社会服务刑。可见,社会服务刑在西方各国社区矫正制度中有着极为重要地位,没有社会服务刑的社区矫正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说,社会服务刑为西方各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既提供了制度基础,又提供执行方式和执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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