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在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立法者有此种规定,主要有两个意图:(1)减少监禁消耗;(2)加强被拘禁者的改造与回归。在英国,社区服务的刑罚不局限于代替罚金违约拘禁刑,也用来代替其他监禁刑。被判罚金刑的人,应当强制其从事社会服务。犯罪人在16岁或以上,被定罪人自己同意从事公益劳动,应当是社会服务刑这一替代措施的基本精神。法庭在缓刑报告中建议对被定罪人使用社区服务刑,被定罪人在一年的业余时间内完成40—240小时的劳动,如果没有完成劳动或被判处罪行的,将取消社会服务。
(二)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萌发于19世纪末叶,以出狱人保护、缓刑、不定期刑、假释的广泛推行为标志,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其间曲折发展、迂回起落。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现代美国的社区矫正,包括审前释放,审前转处,缓刑,假释,重返社会训练,家庭监禁,间歇监禁,社会服务等。社会服务在大多的情况下,会成为其他矫正措施的附加矫正手段。美国各地的社区矫正有不同的管理模式,成年人缓刑有30多个州由矫正局负责,6个州由州法院系统负责,6个州由当地市县法院系统管理。假释则另有一套管理模式,一般由矫正机关负责,联邦监狱局下设分管假释的部门负责{4}。美国的社区矫正也大量吸收了公民和社会志愿者参与,非营利性的私人机构和社会团体也越来越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些机构与政府矫正部门签订合同,接受资助,在社区提供矫正服务。
在社会服务项目中,通常是指定未成年人工作的一定时间。对于通过社区的工作来进行赔偿,是指要求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私人的非受益的机构或政府的机关从事一定时间(小时)的工作。工作的地点包括公共图书馆、公园、养育之家和动物的圈养场、社区中心、未成年人机构和地方的街道等。犯罪未成年人在工作场所劳动时要由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在社区服务中,对未成年人应给予应有的重视和鼓励。应注意向犯罪未成年人传授必要的能力,包括基本的工作技能、社交能力和可能传授的其他的特别技能。应让社区服务的参加者看到他们完成的产品和劳动的成果,应对他们作出的贡献予以认可和赞赏,从而增加他们的成就感。
(三)俄罗斯的社区矫正制度。
俄罗斯的社区矫正起源于前苏联时期,前苏联的刑事法中,就有着不监禁的劳动改造刑,在社会上强制犯罪人从事公益劳动。1997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对成年人犯罪的非监禁而在社会上服刑的刑罚包括:(1)剥夺权利。剥夺犯罪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2)强制性工作。强制犯罪人在主要工作或学习之余无偿完成社会公益劳动;(3)限制自由。将年满18岁的被判刑人安置在专门机构但不与社会隔离的刑罚;(4)缓刑。犯罪人判处较轻刑罚的,认为被判刑人不服刑也可以得到改造时,可以判处缓刑;判处缓刑时,可以责令被判刑人履行一定义务;(5)假释。认为被判刑人不需要服满原判刑罚的,可以假释;假释期间,犯罪人应当履行一定义务;(6)延期服刑。对于被判刑的孕妇和有8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可以决定延期服刑;(7)医疗性强制措施。俄罗斯刑法典对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了一些非监禁社区矫正刑罚,包括:剥夺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工作,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假释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