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刑的设置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戴群策
【摘要】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现行法制框架下进行的,不可避免引致一些在现行制度下无法解决的问题。社会服务刑的自身功能决定了它应当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设置社会服务刑是完善我国罪犯矫正体系的需要,是行刑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社会服务刑;社区矫正
【全文】
伴随人类文明的进步,当代世界许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用最人道和最有效的方法处置犯罪和犯罪人,从世界范围内刑罚日趋缓和的形势看,在传统的剥夺人身自由监禁刑罚的基础上,增加不剥夺人身自由的非监禁刑罚,对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选择。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完善起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从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来看,其本身包含了一定的社区矫正的内容,而司法实践部门近年来也在积极探讨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的地方还试行了“社会服务令”制度,社区矫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现行法制框架下进行的,不可避免导致一些在现行制度下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设置社会服务刑不失为一个最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举措。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社区矫正被表述为: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我们所论及的社区矫正,正是依据这一定义。
从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现状看,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属于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和行刑其实也是早已存在的,主刑中的管制,附加刑中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均可在社区执行,在行刑制度中的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监禁刑的监外执行,也使得相当一部分判处监禁刑的罪犯有机会获得在社区非监禁的执行。从总体上看,我国刑罚体系中有关社区矫正的内容已基本具备,在执行上,既有救济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制度,又有救济长期自由刑弊端的制度。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是我国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在我国现行法律未修改的前提下,现阶段推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即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单科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类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