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在监狱生产中的角色
监狱生产毕竟不是纯粹的经济行为,国家应给予一定的管理与扶持,具体讲:监狱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应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监狱生产如出现一般亏损,应由政府财政在下一财政年度予以补偿;国家应根据职业技能培训与罪犯改造的需求,兼顾市场之需求,对监狱生产进行统筹规划,保证监狱生产的有序有效性;通过政府采购为监狱生产提供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
三、法治化视野中的监狱生产立法
监狱生产的法治化使监狱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除监狱法有一些原则性的表述外,尚没有对监狱生产予以规范管理的专门法规,因而监狱生产的许多重要方面,如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投资形式、配套政策等,缺乏法律依据,以至于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法律盲区,这既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严重影响着监狱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笔者认为,在监狱生产的立法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在立法中,应根据监狱企业的性质和内容,对监狱生产的管理方式、组织机构、人员管理、投资渠道、收入分配、产品销售方向、财产和资产管理等方面予以全面系统规范。
2.在立法中,还应对罪犯劳动生产改造的全过程予以规范。如对罪犯的劳动管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时间、劳动培训、劳动保险以及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内容予以规范。监狱生产是罪犯劳动改造的重要手段,规范监狱生产必须在人文化与法治化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监狱生产与劳动必须遵循基本的底线,应有利于罪犯之改造与罪犯基本权益之维护。联合国《罪犯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罪犯劳动作了专门规定;监狱劳动不得具有折磨性质;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以医官断定其身心俱宜为限;罪犯的劳动,应尽可能有利于增进出狱后谋生的能力;监狱应提供有用行业的职业训练;在允许的范围内,罪犯可以选择所愿从事的劳动种类;监狱内的劳动组织与管理方法也尽量与社会的作法相似;罪犯及其职业训练上的利益高于监狱盈利的目的;监狱要有劳动保护,罪犯劳动每周一日,并保证享有教育和其它活动时间;监狱应有公平的劳动报酬制度。{7}在监狱生产的立法中,我们可以参照这些加以规定,以维持人文化与法治化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