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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视野中的监狱生产

  

  1.监企分离的前提条件是国家财政应全额保障监狱的经费供给。虽然《监狱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贯彻落实的状况真是不堪乐观。如果监狱经费没有财政保障,那监狱仍然会想方设法进行生产以求创收或通过其他或明或暗的渠道建立小金库。


  

  目前中国的财政状况并不宽裕,完全承担监狱运作的费用确实会比较困难。有学者统计,以现在干警、犯人的费用,“国家要拿四千个亿经费才能解决监狱经费困难,这是2000年我国财政收入一万三千多亿的30%,按月工资1000元计算,是三千八百万职工的全年工资。”{3}看来,监狱财政保障到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不现实的,但是大的方向还是要确立的,通过一些过渡性的措施逐步实现财政全额保障,逐步实现监、企分离,使监狱劳动真正地成为改造犯人的手段,脱离市场的经营和竞争,对监狱生产进行重组和调整,通过劳务输出、公共采购和政府干预等多种形式实现过渡,平稳地退出市场经济主体的角色,实行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担、全额保证监狱经费的财政保障体制。在美国,1997年全美矫正事业经费453亿美元,其中监狱经费开支达260亿美元,比美国政府用于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开支还要多出近五成。监狱经费是监狱工作的物质基础,监狱工作的成效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所以财政多投入一些,全额保障监狱经费也是应该与必要的。


  

  2.监企分离应做到监企人员分离,收支分离


  

  监狱里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等非“办监狱”岗位工作的人员,也都应当从监狱警察中分离出去,真正实现监狱管理人员的警察化、公务员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专门的公司或部门组织负责监狱生产的规划与管理,人员与资金都独立于监狱。在加拿大,Corcan监狱生产公司(即矫正公司)是联邦矫正总局管理监狱生产的特殊经营机构,矫正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犯人创造与社会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就业机会,让他们掌握劳动技能,以顺利回归社会。公司的产品不缴税,生产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支持矫正项目。公司现有工作人员300余名,除少数合同工外,都具有公务员身份,其工资由政府支付,与公司盈亏无关。{6}这样一方面提高了监狱生产管理的专业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保证了监狱行刑与监狱改造有着稳定的经费与人员供给。我国在实行监企分离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外国的做法,成立专门管理生产的部门,如监狱生产管理局,由专门的公务人员统筹规划,管理生产,人员的工资应与生产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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