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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视野中的监狱生产

  

  “妥协执法”有悖“罪刑相当”与“刑罚平等执行”原则,然而由于它背后存在着强大的利益驱动力,所以在实践中成了大家心照不宣共同维护的“潜规则”,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监狱法治建设的一大悲哀。


  

  4.与生产挂钩,监狱经费来源不稳定


  

  监狱经费是监狱行刑的物质基础,在监狱运营中举足轻重。因此,为了保障监狱职能正常有效的运行,其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然而,由于体制与历史等诸多原因,中国监狱经费的供给结构呈现出财政拨款和监狱企业创收并存的布局。在这种混合财政体制下,国家财政部门常常以监狱有生产补充经费为由,而和其它政法部门在经费标准上不一视同仁,而监狱企业创收部分的经费来源,由于受到市场供求状况、行业竞争状况、企业竞争状况等等诸多外部市场性因素的影响,也显得不稳定。


  

  二、财政保障下的监企分离:监狱生产之重新定位


  

  在监狱经费十分有限的情况下,监狱职能的多元化本身不可避免地带着悖论的色彩。“角色论认为,监狱“监、企、社”三位合一的角色定位,监狱根据需要分别扮演着监狱角色、企业角色、社会管理者角色,三者共处一个舞台必然会出现角色冲突。{4}角色的冲突必然职能发挥上的偏颇,在监狱经费有限而且过分依赖监狱生产的背景下,监狱刑罚执行者的角色必然会被忽视,而这样的一种取舍倾向必然会影响监狱基本使命的实现,使得监狱生产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丧失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因此,实行监企分离,重新对监狱生产进行定位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实行监企分离,刑罚执行队伍与监狱生产管理队伍分离,才能保证监狱基本职能——执行刑罚与改造罪犯的职能具有坚实独立的物质、人员后盾。对于监企分离,许多老师与学者都提出了很有见地的意见与建议,司法部方面也作出了积极的关注与回应。司法部长张福森指出:“我国监狱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已经确定,就是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制约有效的要求,从监狱工作的实际出发,采取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人分开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以建立一整套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从而在体制、制度上保证监狱刑罚执行功能的充分发挥。”{5}


  

  笔者认为,在实行监企分离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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