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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视野中的监狱生产

  

  1.“监、企、社”三位合一,职能错位,影响职能实现


  

  监狱的基本使命在于执行刑罚,通过教育与劳动对罪犯进行改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肩负着改造罪犯的使命,监狱生产本质上只是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经营维持狱政建设与人员工资供给的经济行为。在目前“监、企、社”三位合一的定位下,监狱生产的经济意义被放在了至关重要的位置,而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之基本职能却被架空,如此一来,监狱生产变成了纯粹的“为了生产而生产”,监狱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必将丧失殆尽。


  

  由于我国监狱生产的管理人员与刑罚执行人员队伍没有分离,人员配置互为消长,由于强调“生产第一”的管理思路,大部分的警力都用于监狱生产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难免流于形式,改造质量受到极大影响。据统计,全国监狱干警占押犯总数的比例,仍按1981年“八劳”会议确定的,工业单位20%,农业单位16%,综合性单位18%的比例配备。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监狱都不得不把越来越多的警力,用于市场开拓、产品开发、售后服务、催款要帐等生产经营业务。农业单位还要动用大量警力办学校、医院等,使得一线实际管理、教育罪犯的警力,一般在8%以下,有的甚至在6%以下,而且他们还要承担着繁重的工、农业生产任务,实在无力实施各项教育改造工作。{3}没有足够的警力,理论上再完备的教育刑制度都会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2.监狱劳动改造之异化


  

  劳动,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这已为中外学者与制度设计者所认同。劳动,可以改造意识,矫正习惯,而且可以培养罪犯刑满释放后谋生的手段。然而,劳动并不是唯一的改造手段,而且,劳动必须有一定量的规定性,注重科学性与人道性,否则就会失去其积极意义而成为奴役罪犯的工具。


  

  由于片面强调监狱生产的经济功能,追求监狱生产利润的最大化,以保证狱政正常运行与狱警收入的正常供给,监狱往往置罪犯合法权益于不顾,通过延长犯人的劳动时间、增大劳动强度等方式提高监狱生产的收入与利润。如此一来,罪犯通过劳动不仅无法得以改造,而且生活质量乃至身体健康都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3.为求生产利润“妥协执法”


  

  由于监狱经费的相当一部分和监狱办社会的全部经费,要靠监狱生产创造的利润来提供。所以。为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往往扬长避短。参照社会企业全员经营的理念,追求利润最大化,如利用押犯中的经济犯、职务犯、关系犯,在产品销售、优惠贷款取得、减免税费、优惠价原燃材料、动力供应等等方面为监狱企业谋取利益。这些犯人,要么判刑前在社会上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掌握一定经济管理权力,要么亲戚朋友中有上述两类人员。而监狱对这些为监狱企业生产经营做出过“贡献”的犯人,往往采用减刑、假释、提高处遇等级(甚至成为“特殊犯人”)等给予奖励。这就形成了“妥协执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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