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当限制新闻媒体对案件宣传的自由,防止陪审团形成“审前偏见”
二、
加拿大实现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之间平衡的首要措施,是由审案法院颁布禁令,限制新闻媒体在审案期间对案情的公开宣传。根据《刑法典》第539条(1)规定,被告人有权请求法庭颁发命令,禁止新闻媒体对诉讼内容进行宣传,直至指控被撤销或审判结束。对于被告的这种要求,法官并无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当案件有可能吸引公众注意力的时候,被告经常使用这一权利来防止媒体作出对其不利的报道,避免陪审团形成“审前偏见(pretrial prejudice)”。
上述对新闻自由实行限制的原则,在实践中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的。例如,在加拿大,政府在影响到公众利益的重要事务方面有举行听证会或进行公众咨询的惯例。在Philips.v.Nova Scotia一案中,[3]法官最后只批准对有害的证词或询问结论的宣传采取临时禁令,直到审判程序结束。在R.v.Kenny和R.v.Burke两案中,法官一方面承认媒体宣传确实使社区大众产生了偏见,但另一方面认为产生偏见的风险可以通过陪审团的遴选程序和司法指导得到抑制,并否决了被告申请颁发禁令的要求。
与此有关的另一个案件是Dagenais v.Canadian Broadcasting Corp。[4]该案涉及天主教机构神职人员性侵害和疟待其照管下的男童。案件审判之前,加拿大广播公司正在播放一套根据该案题材创作的、名为《圣文塞森的男孩们》的电视剧。被告的辩护律师申请禁制令,审判法官依据普通法禁止该剧审判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播放。上诉法院维持了该禁制令,但将其适用范围限于审判地。案件继续上诉时,最高法院却适用了《宪章》第一条,撤销了禁制令。法官认为,与美国的新闻自由和审判公正之间相互冲突的模式不同,加拿大宪章第一条强调了不同价值之间的平衡;并认为言论自由与被告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之间并非总是存在冲突,如果法院诉讼过程受到公众监督,便可以保证审判的公正。
有加拿大学者认为,“在最近几年里,加拿大最高法院似乎在面对媒体的报道时,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现有的预防措施’,而不是禁制令,来排除陪审团的偏见”。[5]
三、 针对“审前偏见”构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事后救济制度
加拿大制定法对于“审前偏见”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判例法规定了对偏见的各种定义,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不能在女王与被告之间保持中立(being indifferent between the Queen and the accused)”。[6]在着名的R·v·Parks一案中,渥太华上诉法院的解释是:“偏见既有态度的也有行为的构成因素。它是指一个人具有特定的、事先形成的成见,并让这些成见影响其作出的裁决,尽管已存在防止依赖偏见的审判保障程序。一位带有偏见的陪审员,是指受偏见左右、并依据该偏见岐视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