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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框架

  

  又如,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名称与内容,都需要改革。在新中国已经进入和平发展阶段之后,成熟的法律中不应当再使用“政治”字样,应该考虑使用“限制资格”、“取消权利”等法律术语作为这个刑种的名称。同时,在具体内容上,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首先,应该取消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内容。例如,不宜笼统规定剥夺出版权利。如果犯罪人的出版物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就应当允许出版。其次,要增设适合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剥夺或限制内容,例如,剥夺或限制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剥夺或限制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吊销或者暂停有关执照或许可证,剥夺或者限制监护权和亲权,剥夺荣誉称号等。


  

  这些方面的完善,可以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和执行,提供更多的选择。


  

  3.考虑增加新的刑种


  

  在我国刑法的发展中,犯罪部分得到长足的发展,而刑罚部分几乎没有变化。因此,需要考虑增加新的刑种,从立法上促进社区矫正的健康发展。笔者初步考虑,感到应当在立法改革中,增加3种新的刑罚种类:


  

  (1)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这是指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的刑罚方法。起源于英国的这种刑罚方法,已经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采用,成为社区矫正的典型形式之一,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应当考虑把它吸收到我国立法中。


  

  (2)刑事和解(criminal reconciliation)。这是指通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调解程序而解决轻微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刑罚措施。这是目前流行的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重要内容,在许多国家中大量采用, 对于节省司法资源、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我国立法中应当采纳这种方法,避免在轻微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机关的介入而人为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的弊端。在立法规定中可以规定,在通过和解解决刑事案件时,可以要求犯罪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服务等,从而使刑事和解成为社区矫正的内容之一。


  

  (3)刑事赔偿(criminal restitution)。这是指由犯罪人通过适当方式补偿被害人所受损害的刑罚方法。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这种方法已经被大量用来解决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立法中应当采纳这种方法,并将被害人的范围从自然人扩展到社区和更多的对象,充分利用这种对于犯罪人以及不同类型的被害人都有好处的方法,处理大量轻微的刑事案件。犯罪人进行赔偿的方式可以是提供钱款,也可以是在监督之下提供劳动或者服务。例如,对于过失烧毁森林的犯罪人,可以判处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恢复被烧毁的植被,向森林所有人进行赔偿;对于破坏公共财物的犯罪人,可以在判决中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中恢复原状。这样,就可以使刑事赔偿成为社区矫正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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