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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框架

  

  六、社区矫正的法律保障


  

  社区矫正是一种执法活动,它的各个方面都应该有法可依,使社区矫正获得全面的法律保障。在这方面,还需要进行大量的艰苦努力,特别是需要通过立法改革解决下列问题:


  

  (一)保证准确执行现有法律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尽管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术语,但是,已经规定了一些社区矫正的制度。遗憾的是,一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准确执行。例如,在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方面,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条件,其中并没有规定任何数量指标。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极力限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现象,一些地方的审判机关甚至确定了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数量指标,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中不得突破这类指标,结果导致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数量极少的现象。这是不准确执行现行法律的表现,因此,需要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准确执行现行法律,扩大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


  

  (二)确立新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很多法律空白或者法律障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发展。因此,应当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或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途径,确立新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在这样的法律改革中,急需解决下列突出的问题:


  

  1.合理确定社区矫正的法律主体


  

  要通过改革假释等社区矫正措施的决定机关,在法律中确立合理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例如,建立假释委员会。


  

  鉴于公安机关已经难以从事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应当在法律改革中确立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使司法行政机关享有执法权,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同时,也应当在法律中确立准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适当地位,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恰当利用他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2.完善现有的刑罚规定


  

  在现行立法对刑罚的规定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科学性不强的内容,需要改革。例如,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罪犯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规定,内容简单,过于笼统,针对性和操作性都不够。笔者设想,在有关立法中可以规定两类义务:一类是普遍义务,即所有管制、缓刑和假释罪犯都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实际上就属于这类义务。另一类是酌定义务,即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人的特殊情况要求其履行的特别义务。目前,我国的立法中没有规定这样的义务,在未来的立法改革中,应当增加这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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