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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框架

  

  为了做好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应当在司法行政系统内,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和地位相适应的社区矫正执行体制。具体内容包括:


  

  (1)在中央一级,应当在司法部内建立与监狱管理局并列的社区矫正局。目前,司法部已经在基层工作指导司建立了社区矫正处,这种机构设置在社区矫正发展的初期是可行的,但是,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相关的事务和业务会不断增加,一个处是难以胜任管理工作的。


  

  (2)在省一级,应当在省级司法厅(局)内,设立与监狱管理局并列的社区矫正局,负责社区矫正事务。


  

  (3)在县一级,应当在司法局内设立社区矫正科,负责本辖区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4)在街道、乡镇,由司法所负责执行社区矫正。


  

  在这个体制中,应当着重加强县级和街道、乡镇两级执行机关的建设,包括充实力量、完善制度、加强设施等,使社区矫正制度真正能够得到贯彻和落实。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


  

  在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过程中,应当形成专业人员、准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相结合的工作人员队伍。


  

  这里所说的“专业人员”,就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中的正式工作人员。他们应当属于国家公务员,主要承担社区矫正中的执法工作,包括办理法律手续、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监督和控制等。


  

  “准专业人员”是指接受过一定的正规训练、领取薪水、承担正规的义务和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开展矫正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不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没有公务员身份,但是,他们受过正规训练,按照合同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工作。在这方面,政府部门应当树立“花钱买服务”的理念,培养一批社会工作者,培育和帮助有关的非政府组织,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购买他们的服务,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社会工作的方法和内容。


  

  “志愿人员” 是指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服务的社区居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物色合适的社区居民担任社区矫正的志愿人员,并且开展培训、提供津贴、给予荣誉等方式,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由于准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没有执法者的身份,因此,他们的工作重点应当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指导、咨询、帮助和服务等。


  

  四、社区矫正的对象


  

  未来中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应该是3大类被判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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