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要通过积极的努力,促进中国社区矫正体系的健康发展,使社区矫正在未来中国的刑罚执行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
根据对中国未来社区矫正发展趋势的分析,应当确立相应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
从一些国家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一般都实行“双轨制”,即由审判机关和其他机构决定不同的社区矫正措施。具体情况是:
(1)在几乎所有的国家中,缓刑都由审判机关决定;
(2)对于假释的决定,呈现出不同的情况。除了俄罗斯、意大利等一些国家的假释由审判机关决定外,另外一些国家的假释则由其他机构决定。例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加拿大、英格兰和威尔士、日本等国家,假释由假释委员会决定。在法国,假释由执行法官和司法部长批准。
在中国,目前缓刑和假释的决定权都由审判机关行使。从实践中来看,审判机关决定缓刑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是很大。但是,在审判机关决定假释方面,存在很大的弊端,主要是审判机关远离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罪犯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做出的裁定准确性不高。因此,在未来,应当改革假释决定机制,让直接管理服刑罪犯的监狱管理人员在假释批准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在司法行政部门成立假释委员会,作为裁定假释的专门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假释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
在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中,应当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社区矫正的体制。主要理由是,首先,从国际社会的情况来看,这是比较通行的做法。在美国、法国、瑞典、丹麦、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其次,符合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法制原则。根据这项原则,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审判机关负责审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目前存在的公安机关同时行使侦查和执行权的做法,既不符合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也难以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因此,社区矫正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第三,符合实际情况。现行法律规定,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监督。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由于公安机关担负的工作太多,实际上难以有效地从事这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