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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

  

  以上三性,虽然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又有时代特色,但其共同点,却是亵渎民权,残踏人权,操执法之全权,生杀予夺。在这种法网之下,人民身受冤抑,无所吁诉。而走出强权司法的传统格局,除了反传统之道而行之,制订相应防范三性的司法条文之外,还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严惩枉法,狠锄强横。司法刑讯是当前种种虐政中最使人深恶痛绝的一种,贵州省高院不久前一改我国对执法人员量刑的传统做法,判处以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原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刑警六中队队长赵金元死刑,使人们看到了国家严治司法肆虐的希望,但是对于司法狡狯和司法奴性致冤致难的不法之徒,目前惩处力度明显不够。


  

  (三)从人文环境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点入手,建立新型文化和制度的依托


  

  记得戚渊先生坦言:“通过完善现行制度的措施是不能促进司法公正的。”[10]此论似非危言耸听。司法侵权根植于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制度之中,有强大的传统文化环境和制度依托,仅仅对现行制度的修补完善无法完全阻止司法制度侵权的发生。近年来,关于促进司法公正,法学界开出一付又一付药方,但如果孤立地实行,似乎是捉襟见肘,难见大效。如取消法院审判委员会,相信因请示指示或法外人为干预的需要,一定会产生新的决策机构或形式,换汤不换药;确立主审法官制度,相信“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法官手中握有更大权力增加其对上级或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筹码,可能会因此产生更大的侵权。又如增设检查监察机构,改革开放以后增设了多少检监部门?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环环相扣,程序也制订得清楚明了,授权更不可谓不大,然什么时候发现社会腐败得到了制止,司法腐败不能滋生蔓延?再加三审终审及巡回法院制度,虽有法制健全国家的经验可供借鉴,但如诉讼收费都像武汉市中院一样自立规章,又有多少普通百姓能够承担得起?二审已耗尽财力,或已倾家荡产,又有谁能再打三审官司或找巡回法院。还有峻法严刑,或许有一时之威摄作用,但绝不久长;朱元璋欲以剥皮等骇人听闻的酷刑峻法禁绝官吏贪污,但刚到明成祖时这套办法就几乎完全失效。因此,从人的角度,可能“国家增一巡按御史,人民负担增加百万”(梁廷栋语);从法的角度,可能“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中”(王宗羲语);从人文角度,鲁迅笔下蘸血馒头的国民似乎诞下无数后代,任何司法执法检官监官要他们按上头旨意作假证说假话,他们都视为青睐乐此不疲。什么礼义廉耻,浩然正气,统统让位于眼前利益,否则就不会出现徐国泰、彭建国等等举报蒙冤致难的悲剧。[11]这就是为什么几乎所有的举报人都难逃被举报人报复陷害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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