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民权与人权保护的角度尊重和扞卫被侵权人的利益,走出强权司法的传统格局
以上扞卫法律制度种种,不是说明我国的法律已经完善,司法制度已经无缺陷,恰恰相反,依靠现有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很难走出司法强权的怪圈;在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上小修小补,很难保证被侵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司法的制度性侵权将永远无法遏制,因为传统法律和司法最缺乏的就是我国国情最需要的人民不可一日或缺的对民权与人权的充分尊重。
我国的强权司法有三个传统,一曰肆虐性,来自唐宋酷吏的办案方式和明代厂卫、清朝文字狱的血腥镇压,或许应追溯到洪荒时代及春秋战国惨无人道的肉刑,加上国民党“剿匪”宁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及文革期间对老干部及“敌对”分子的人人过关,要说有什么不同,那是运用了诸如电棍之类的现代科学武器代替烧红了的烙铁钢针,用现代科学知识避免血淋淋的伤创而已。这种肆虐基于那种主宰我国某些司法人员多年的“有罪推定”,即在某些执法人员心目中,嫌疑人与罪犯仅一线之隔,完成这一转化的唯一法宝就是刑罚。
二曰狡狯性,这是集中华民族数千年智慧、吸取外国成功办案经验及现代社会科学对人性弱点的认识和司法威权、司法手段融合的产物,由于对每一个案子,执法人都能根据实际情况,找到最适合的突破口制人于死地而又不明显违反法律,更无留下任何血腥的证据,因而这种逼供手段被曝光的可能性极小,就是稍有越轨行为,被抓住把柄举报,上级派人追查,也往往能在觥筹交错声中或糖衣炮弹下“搞掂”。这种借司法之威,执法人之权枉法不法轻法侮法之事近年真不知发生多少?试想,连清海如果不是遭受灭门之灾,引起全国上下的关注,兰考县检察院人员殉私枉法的事情能被抖出来吗?
三曰司法奴性。清爱新觉罗氏统治中国几百年,把中国人的奴性推至人性的极限。上至大理寺、刑部、理藩院,下至各府县衙吏差人,在君主王爷等“主子”面前,无不自称“奴才”;整个司法隶属可谓主子之上有主子,奴才之下有奴才,任何人都对自己的上司唯唯喏喏,却又对自己的下级嘘指训斥。这司法奴性延至今日,仍然保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秉上做法,不同的仅仅是为适应现代法律的需要,在“加”上面狠下功夫,在“词”上大做文章,使之表面上无懈可击,天衣无缝罢了。因为凭着“主子”之威,“奴才”之权,表面下的罪恶的勾当,一般没人敢查,也无人能查。现已判处死刑的李长河如不雇凶杀人锒档入狱,引发对过去陷害吕净一的追查,舞钢市检、法两院的秉旨枉法行为,至今似还属“正义的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