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有经济索赔的依索赔数额收取费用,无索赔请求的民诉案件,则必须按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收费。但是,某市中院2000年受理一起名誉侵权上诉案,当事人没有索赔请求,按规定只需交纳410元诉讼费,但立案却坚持按一审有索赔的侵权案收费3510元,否则不予立案。当当事人问及为什么时,该法官蛮横地说:“这里就这个规定。”此事让人大长见识。如果没有团体利益渗入其中,这法官断不至于敢违反国家收费制度自行其是。
司法是国家法治支柱,是法律赖以施行的保证。如果司法部门为了某种小团体利益或地方主义罔顾国家法度自立门户规章,那与“自毁长城”何异?一个司法者离开了国家司法制度的外壳,就像一个站在台上一丝不挂的演员,台下人一眼就能把他看穿。如上述湖北当阳2000年4月11日发生的“荒唐大案”,有谁看不出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崇兴风,置国家司法管辖权规定于不顾。
三、遏制侵权的观念和防范措施
遏制司法侵权,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观念革新,二是措施防范。为什么把观念摆在首位?因国人尚未重视司法制度性侵权问题;观念不摆正,再好的防范措施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施行。
(一)从动摇国家法治的高度认识司法侵权的危害,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念
我国古制,特别在地方一级,县官府尹同时就是司法官,其审案断狱,或维护权贵,欺凌弱小,或图一己之私利,草菅人命。在这种司法文化影响之下,尽管解放后那么多年,我国司法也始终没有对这种制度性侵权作深入探讨和有效防范。战争年代,司法工作曾融入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还有首长讲话或批条(曾被视为代表党)等等,在许多人看来,这其中任何一条都大于司法制度,其得出的审判结论,体现了党对司法的领导,就是有违司法制度也没关系。当年凭籍这三项原则作出了无数判决,建国后这三项原则也影响了我们司法几十年。长期以来在某些司法人员概念里,司法不是侍法,司法者不是根据法律作出判决,而是掌管法律,做法律的主人。为此,国家法治之建立,关键在于遏制司法之制度性侵权,牢固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念。17世纪科学家伽利略·加利来摆脱了宗教裁判所的恐怖裁判之后所言:“当上帝创造的心灵被迫像奴隶一样屈从于其他人的意志时,当我们被告知应放弃自己的理智,而使之听凭他人的狂想摆布时,谁能够不相信这会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呢?当无论什么人(不管其才华能力如何)都被任命为法官,被授予权力来审判专家,并随心所欲地对他们加以处置……这种荒谬的行为,必将导致共和国的毁灭和国家的颠覆。”[9]这种侵权的危害及防范,值得我们认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