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暴力形式侵权
刑讯逼供是司法暴力侵权的基本形式。不论在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朝代,都很难安全避免这种侵权发生。不过,在封建社会,它是问案断狱的一种合法手段;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虽明文禁止刑讯副供,但某些地方刑讯逼供同样怵目惊心。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民主化浪潮第三波兴起,随着一个个权威政治相继破灭,刑讯逼供受到各国人民越来越多的谴责,但这并不说明刑讯逼供现象已经彻底不存在了。在二十一世纪的今日中国,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时有发生。
司法暴力侵权建立在一种颠倒了的法律推理上,即司法人员办案不是根据罪行确定罪名,而是先确定罪名再去觅找罪行和证据。如号称“文明办案”的抚顺露天区某些检察人员,为了给抚顺乙烯化工厂李春海安上受贿的罪名,通过诱控沈阳某公司经理贾兴太并进行持续五天的酷刑,获得李受贿假供证,随后对李进行四天四夜的惨烈肉刑,在其生命游离不得不屈服之际,取得其受贿的口供。今天,李涉嫌受贿一案虽被撤销,然而这位无辜的国家干部却从此精神失常,仅其胸、腹、背、大腿等遭受电棍击伤点达60多处,成片状分布,占身体总面积的6%以上,还有右膝关节半月板后角裂纹,腰椎压缩性骨折,小便失禁等等[6]。更有震惊全国的山西岚县“割舌事件”,目前虽因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没有作出鉴定,媒体又有两种不同报导,是否割舌扑朔迷离,但为公益事业正义举报的李绿松遭受刑讯致伤且没有任何应当遭受刑拘的言行的事实,却是谁也没有异议和不能否认的。连续12天的酷刑,使李绿松的体重从150降至50多斤,身上伤痕触目惊心。不仅有舌创,鼻伤,手脚大面积疤痕,还有臀部后腰多处受伤[7]。对此,侵权人仅承认是对李“不文明的管理”问题。自然,人类没有一个制度能保证无辜者永远不会受到迫害,罪犯一定会受到惩罚。然而,如果一个为媒体所披露,为全国亿万人民关注的侵权案仍然能够继续“暗箱”操作下去,那也只能说明我们法律被玷污的悲哀,是以正义为基石的制度的又一个悲剧。虽然这些个案是司法队伍中少数败类践踏法律、枉法裁判的结果,但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造成这种侵权行为背后的司法制度缺陷。
二、“中国特色”的侵权因由
中国司法制度性侵权的原因,由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司法队伍的现状及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而颇具“中国特色”,与当今经济发达和法制健全的国家比较,这种司法侵权显得更加任性、张狂和专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