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

论我国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


廖永安


【摘要】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织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法现象,对其如何协调处理是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认为,对这类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附属问题;一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关键词】民事争议;争议;案件交叉;协调
【全文】
  

  在我国,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争议,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裁判。然而,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即在法律事实上互相联系,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的案件。对于这类相互交叉的案件到底如何处理,历来是我国诉讼法学研究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拟就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作一初浅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专家。


  

  一、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协调处理的域外考察


  

  在讨论我国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协调处理方式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就国外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交织时如何处理上作一比较法上的考察。


  

  在法国,由于存在两个性质决然不同的审判系统,有时一个行政争议的解决要依赖于一个普通法院管辖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即一个普通法院诉讼的解决,依赖于属于行政法院管辖的问题,这两种情况的共同点在于一个案件本身的判决,须依赖于另外一个问题,而后面的这个问题不构成诉讼的主要标的,但是直接影响乃至决定判决的内容,这在法国称为附属问题。附属问题,既可以发生在两个不同系统的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一系统内部的两个法院之间,并且在管辖权问题上分别受不同的原则所支配。即前者受审判前提问题规则支配,后者受先决问题原则支配。所谓先决问题原则即把附属问题作为先决问题(laquestionpréalable),由受理诉讼案件的法院决定。而审判前提问题(laquestionpréJudicielle),是把附属问题作为诉讼案件的前提,由按照正常管辖规则对附属问题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不由受理主要诉讼案件的法院决定。审判前提问题的存在,无疑会妨碍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所以不是一切应由其他审判系统法院决定的附属问题,都是审判前提问题。审判前提问题的存在,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问题确实存在。审判前提问题,必须是这个附属问题的法律解释或者合法性的认定真正发生困难。如果问题的意义清楚、法律的适用明白,受诉法院本身就可以决定,不成为审判前提问题。第二,附属问题的解决对诉讼案件的判决必不可少。如果虽然有困难的附属问题存在,而困难的解决对于案件的判决无关,这类附属问题不构成审判前提问题。对于审判前提问题。受诉法院必须停止诉讼的进行,由利害关系人就附属问题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来受诉的法院根据其他法院对附属问题的判决,作出案件本身的判决。如果附属问题是国际条约的解释,有管辖权的机关不是法院,而是外交部,这时由受诉法院直接请求外交部解释,不由诉讼当事人向外交部提出申请。对附属问题有管辖权的法院,必须就原审法院所提问题,作出明确的决定。答复的范围不超过原审法院所指定的审判前提问题。如果被请求作出决定的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时可能出现消极的权限争议,由权限法庭裁决有管辖权的法院[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