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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检察权的法学思考

  

  对于主要涉及当事人私权利的生效裁判,即使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瑕疵,错误地认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当事人接受该裁判,不申请再审,也没有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即使发现这样的瑕疵裁判,也不宜主动提出抗诉。因为当事人在明知生效裁判存在于己不利的瑕疵时,仍然接受该裁判而不提出再审申请或提出抗诉申请,说明当事人自愿放弃通过再审获得救济的权利。又由于这种裁判主要涉及当事人的私权利,检察机关不应主动抗诉,这体现了民事检察权对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尊重,也与民事检察权的职责相符。


  

  当事人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了抗诉后,若当事人申请撤诉,只要不涉及公益,检察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撤诉权。是否同意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对于涉及公益和有损法制统一和尊严的瑕疵裁判,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抗诉申请,检察机关也应当主动提出抗诉。民事检察权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生效的民事裁判若出现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行使民事检察权。法院有正确适用法律的责任,裁判由于适用法律错误而未能得到纠正,则是对国家法制统一的破坏,因此检察机关主动行使民事检察权提起抗诉是其职责的要求。程序错误裁判不仅可能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还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程序错误的情况主要有: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当回避的人员参与了审判、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诉讼所作出的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抗诉。


  

  总之,主要涉及当事人私益的生效瑕疵裁判,当事人没有申请抗诉,民事检察权不应主动抗诉。涉及国家法制统一和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瑕疵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抗诉监督。


  

  (三)新证据的界定与民事检察权的行使


  

  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时,通常会提供一些证据材料,以证明原生效裁判存在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并不是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其属于新证据,就不会提起抗诉。但当事人可能认为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属于新证据,而是证明“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的”,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此时就存在当事人抗诉申请权与民事检察权的冲突问题,界定何为“新证据”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的规定,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新证据的范围包括:(1)原审庭审结束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的证据;(3)当事人经原审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但下列证据不属于新证据:(1)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假证或伪证的;(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且不审理这些证据会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3)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没有调取的。(注: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民事抗诉条件的实证审视及理性思考[A].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39—140.)检察机关不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提起抗诉,但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不属于新证据且能够证明原生效裁判有错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据此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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